在现实生活中,碍于朋友面子,代人借款的情况时有发生。日前,博山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因有合同证明,被告虽未花钱却要还钱。
在这起案件中,原告唐某与被告冯某系朋友、同事关系。2013年9月份,原告唐某办理了信用卡一张,截至2017年10月3日账单日,该信用卡欠款额为42452.89元,到期还款日为2017年10月22日。原告主张,该卡自办理一直在被告手中,卡内欠款亦为被告消费,并提供被告签字确认的证明一份,该证明的内容为:“我冯某于2013年9月用唐某身份证办理信用卡一张,借与他人使用,唐某从未使用过这张信用卡,以后出现任何法律后果,皆由我承担,特此证明。”据此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还款。
虽然被告抗辩,涉案信用卡系案外人徐某向原告所借,案外人为实际借款人,但因未提供证据证明,而原告予以否认,法院不予采信。基于合同的相对性,不论涉案信用卡的实际使用人是谁,原告均有权基于被告的承诺要求其承担还款责任,现其要求被告返还借款42452.89元,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目前,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经生效。
博山区人民法院干警于会单提醒,在生活实践中,许多名义借款人认为,反正钱不是我用的,谁用的应该去找谁。从最终责任承担来看,这句话是没有问题的,但中间有一个无法回避的过程:先由名义借款人向实际出借人清偿,再由名义借款人向实际借款人追偿。相信大多数的名义借款人都会觉得有些无辜,自己并没有实际使用借款,却可能会因此陷入两个诉讼,甚至面临着承担责任后难以追偿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