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着装有71张以他人名字登记的信用卡的塑料袋,替人从泉州带到厦门,傅某为了400元报酬惹祸上身。
傅某是安溪人,去年4月的一个上午,他在安溪县城认识一名男子,男子让他把一个塑料袋带到厦门,并许诺会给傅某400元的报酬。傅某平时做茶叶生意,当时正好有事要来厦门,就一口答应。男子说,厦门那边已安排人接货,并让傅某找接头人拿报酬。
傅某打开塑料袋一看,里面是几十张银行卡,可他当时没多想。隔天晚上,傅某带着这个袋子坐车到厦门,当晚住在位于集美高浦村老乡的暂住处。接头人还没和他联系,警察却来了第二天早晨9点,公安人员对出租房进行例行检查,发现傅某随身携带71张银行卡,非常可疑。因傅某无法说明这些银行卡的来源,公安人员将傅某带至派出所。
经公安机关查实,这71张银行卡的登记户主散布在全国各地,多是西部省市,没有一张是福建本地银行卡,很可能是偷来的。集美法院经庭审后认为,傅某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达71张,数量巨大,考虑到是初犯,且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故对其判处有期徒刑3年1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