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具有支付和信贷功能,能简化收款手续,促进消费,一些不法分子却费尽心思骗取信用卡恶意透支,严重破坏金融秩序。近日,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信用卡诈骗案件,被告人刘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16日,被告人刘某某以虚假的岳阳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购车收款收据,在君山某银行骗领了一张金穗乐分卡(专项汽车分期业务贷记信用卡),后持该卡透支34万元在岳阳某名车店购买了一台价值41.8万元的绿色丰田越野车。此后,银行多次催促刘某某办理汽车抵押登记手续,但其以车牌号未办为由未办理,并于2014年6月份将该车以24万元抵押给他人,所得款项全部用于个人开支。至2014年11月止,刘某某尚欠银行本金160357.32元,经银行工作人员多次催收,刘某某均以没钱为由拒不偿还,为躲避银行追债,刘某某还更换了手机号码。后其因吸食毒品被岳阳市公安局君山分局治安拘留,因本案被转为刑事拘留。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刘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诉判决。
法官说法:国家对信用卡诈骗犯罪打击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不法分子铤而走险,或许可以暂时解决经济上的危机,但无异于饮鸩止渴,必会受到法律的严惩。《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九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