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某商务大厦做保安的同案人崔某利用职务之便,将银行寄来的信用卡暗中截留,再交同伙冒充卡主激活盗刷;
2010年5月,被告人康杰明、陈丽茗与同案人崔某通过不法途经,获得广东某银行邮寄给客户的两张信用卡,通过客服电话激活后,由康杰明持卡套现,分别骗得人民币3万余元。
2010年7月份,被告人陈丽茗通过不法途经获得某商业银行两客户资料,冒充客户通过电话挂失并要求申领新信用卡,得到新卡后,由陈丽茗进行刷卡套现,分别骗得人民币10180元、14800元。
2010年8、9月份,被告人康杰明、陈丽茗、康幸平、黄惠婵与同案人邱某枚(另案处理),通过不法途经获得广东某银行几位客户资料,冒充上述客户向银行挂失并领得新信用卡,再刷卡套现,分别骗得人民币27638元、21380元,得手后分赃。
2010年9月29日,被告人康杰明、康幸平、黄惠婵在广州市南沙区南沙邮政支局冒领陈某明的信用卡时被抓获。被告人陈丽茗于2010年10月25日被抓获。
被告人供述,其非法获取信用卡资料并盗刷套现的途径包括:
一、在某商务大厦做保安的同案人崔某利用职务之便,将银行寄来的信用卡暗中截留,再交同伙冒充卡主激活盗刷;
二、向不法分子购买银行信用卡客户的资料,以卡片无法正常使用、卡片遗失为由挂失信用卡,要求银行重制新卡,在银行通过快递寄出新卡后,被告人利用假身份证领取进行套现。
法院审理认定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一致。近日,法院一审判决本案四名被告人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康杰明有期徒刑六年,罚金人民币5万元;判处被告人陈丽茗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5万元;判处被告人康幸平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罚金2万元;判处被告人黄惠婵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