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被盗不到两小时,小偷就用失主袁亮的信用卡在盐市口同一商场内连续消费了三次,共透支11240元。商场留下的POS凭证签名与失主的签名笔迹有较大差异,甚至连名字都错了,但盗刷信用卡还是一路过关。
袁最终以商场未履行签名核对义务、银行未尽到对商户收银员培训义务为由,将两方告上法院,要求他们连带赔偿其损失。
一审认定商场银行均无过失
2007年11月,武侯区法院对此案做出一审判决。法院审理认为,司法鉴定商场刷卡人签名非袁亮签名的结论,不能证明商场收银员未尽到签名核对审查义务。收银员不具有笔迹鉴定的专业素质,他对刷卡人签名与卡片背面的签名一致的评判标准,只能尽到一般注意义务,即从签名形式上进行审查,查看两处签名的汉字是否相同,在书写形态上,没有显而易见的重大差异性即可。银行接到袁亮挂失申请后立即挂失,已避免了损失进一步扩大化。银行方已尽到了应尽的义务,不应承担受理挂失前所造成的一切损失。银行卡被盗用是由于袁亮对信用卡保管不善造成的。法院据此判决商场及银行均不承担赔偿责任,驳回袁亮的诉讼请求。
省高院指定成都中院再审该案
袁亮对一审法院的判决表示不服,上诉至成都中院。2008年3月,成都中院二审做出二审判决:维持原判。随后,此案被作为成都中院的示范性案件,成都中院认为此案的示范点在于:未设密码的信用卡消费,商家对持卡人签名仅负有形式上的一般审查核对义务。
终审败诉的袁亮始终对此案的判决存有异议,于是向省高院申请再审。同时,由于袁亮的信用卡没有到期还款,某银行也将袁亮起诉至青羊区法院,要求袁亮偿还本金及利息共计14492.11元。2009年6月,青羊区法院支持了银行方的起诉请求,判令袁亮归还某银行的14492.11元,此次,袁亮没有上诉,但也一直没有向银行支付这笔金额。
去年11月,袁亮的再审申请得到了省高院的回复。省高院裁定认为,袁亮的再审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发回成都中院再审此案。昨日上午,是成都中院原计划的再审开庭时间,但因故延期到本月中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