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视障小伙李研(化名)于2018年申请办理广发银行信用卡,在激活时被银行工作人员以无法抄写材料和签字为由拒绝。李研为此将广发银行告上法庭,一审被驳回后,李研上诉。南京市中级法院日前二审判决,银行拒绝协助激活信用卡不当。今日(12月5日),李研告诉新京报记者,广发银行已于12月2日帮助他激活了信用卡。
南京裁判文书网近日公开的二审判决书。页面截图
申办信用卡激活被拒,起诉涉事银行
河南90后小伙李研有视力残障,残疾等级为视力(盲)一级。
2016年,李研到南京做推拿按摩工作。因消费需求提高,且听朋友推荐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广发银行)的信用卡“额度高、服务好”,他打算申办一张广发银行信用卡。
2018年8月,李研通过电话申请并在网上操作申请流程,拿到了一张信用卡,9月他到银行营业厅办理信用卡激活时,却被银行工作人员以其有视力障碍,无法签字为由,拒绝激活信用卡。
2018年10月,李研向南京市玄武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银行撤销信用卡的冻结并为其办理激活,同时以书面形式道歉和赔偿其精神损失费2万元。玄武区法院一审驳回李研的起诉,后李研向南京市中级法院上诉,仅要求银行协助激活信用卡。
二审胜诉,法院认为银行不能简单拒绝
今年11月15日,南京市中级法院作出二审判决,判决广发银行南京鼓楼支行10个工作日内协助李研激活信用卡,该判决为终审判决。
今日(12月5日),李研告诉新京报记者,银行于12月2日帮他激活了信用卡。
南京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二审判决书显示,广发银行方面认为,《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简称“办法”)明确了发卡银行应该建立信用卡的操作规程。《办法》第49条规定“发卡银行应当建立信用卡激活操作规程,激活前应当对信用卡持卡人身份信息进行核对。不得激活领用合同(协议)未经申请人签名确认、未经激活程序确认持卡人身份的信用卡。”第37条第三款规定,申请人确认栏应当载明以下语句,并要求客户抄录后签名:“本人已阅读全部申请材料,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该信用卡产品的相关信息,愿意遵守领用合同(协议)的各项规则。”
但南京市中级法院认为,从《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49条可以看出,激活的目的是审核持卡人的身份信息,确保系持卡人本人激活信用卡进行使用,信用卡激活为合同附随义务。李研系视力残障人士,其无法阅读、签名系受制其身体残疾所致,系身体不能为,而非意思不作为。
其次,《办法》相关规定系信用卡审核、发放前要求李研愿意受信用卡领用合同约束的意思表示,而案中信用卡已发放给李研,双方已达成信用卡领用合约,广发银行以此为由拒绝为李研激活信用卡于法无据。
再次,信用卡领用合约为格式条款合同,广发银行要求李研抄录内容后签名确认的目的,是为了达成向李研尽到格式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李研系视力残障人士,抄录、签名显然不能,广发银行应采取其他措施向李研履行明确说明义务,而非采取简单的方式予以拒绝,这种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拒绝激活信用卡存在不当。
就此,法院判决支持李研的上诉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