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信用卡分期产品恶意透支?
目前,我国的信用卡分期业务主要有三大类:一是消费分期,指持卡人利用信用卡购买某商品、服务时,所应支付的款项可通过信用卡账户分期入账扣收。
二是账单分期,持卡人使用发卡行信用卡进行普通透支消费后,在账单日之前,可向发卡行申请将该期账单转成分期付款形式进行偿还,也有部分银行在客户消费累计达到一定数额时将该笔定额自动转为分期付款。
三是现金分期,《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用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信用卡预借现金业务包括现金提取、现金转账和现金充值。其中,现金转账是指持卡人将信用卡预借现金额度内资金划转到本人银行结算账户”,而现金分期业务是指“预借现金”中的“现金转账”业务所涉款项的分期偿还机制。
关于分期产品透支额度性质的认定。实践中对消费分期和账单分期的性质没有争议,因为此二类分期业务是持卡人基于发卡行授信额度进行的透支消费后的还款模式变更,分期还款不影响该笔透支金额属于持卡人使用信用卡透支本金数额的性质认定。若持卡人恶意透支此二类分期产品额度,应当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然而,现金分期业务表现出了依附于信用卡之上的贷款产品特征。持卡人涉嫌恶意透支现金分期额度是否认定为信用卡诈骗,有不同观点,争议的焦点在于信用卡业务是否可以扩大到小额信用贷款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