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2008年高女士申领了信用卡一张,2009年高女士因病死亡。2010年,该信用卡发生了多起透支消费,累计金额达人民币8000余元。银行在催讨过程中得知持卡人已经死亡。其儿子林某是高女士遗产的法定继承人,银行认为按照法律规定,应当以他继承的遗产来清偿被继承人所欠银行的债务。因此银行将林某诉至法院。
社平律师事务所钟高德律师认为:《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这就是说,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取得始于出生。而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是指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于死亡时消灭,本案中作为自然人的高女士已经死亡,其民事权利能力自然也就终止。被继承人的债务是指被继承人个人生前依法应该缴纳的税款、罚金以及应由他个人偿还的合法的财产性债务。而本案中信用卡透支的8000余元是在作为被继承人的高女士死亡之后发生的,不属于被继承人债务的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