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许自2006年结婚以来,丈夫陈某共办过四张信用卡,去年年底双方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对财产分割和孩子抚养等问题没有异议,但对于陈某拖欠银行的9万元信用卡债务双方发生了争议。
小许认为,信用卡是陈某个人办的,办的时候没有征得自己的同意,并且信用卡都用于他个人的开支,具体花在什么地方自己也不清楚,所以信用卡的债务应该由陈某个人承担。
但陈某提出曾用信用卡为家里购置过空调、洗衣机等一些家电,家里装修的时候也用信用卡买过装修材料,透支的钱大部分都用于了家庭开销,所以信用卡的还款责任应该由两人共同承担。两人争执不下,来到沧浪区法律援助中心咨询。
值班律师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本案中,小许丈夫陈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办理了信用卡,并用于透支消费,欠下一定债务。小许是否应承担债务?应对小许丈夫陈某刷卡消费的内容进行一个划分。因该信用卡透支所造成的全部债务中,用于添置家庭所用电器及购买装修材料的部分,其性质属于家庭共同生活支出,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小许夫妻双方共同承担。而小许丈夫陈某用于其个人消费的那部分透支金额,因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则不应由小许承担,应属于小许丈夫陈某的个人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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