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鹤山法院对一起信用卡诈骗案件作出一审判决,来自佛山的男子梁某因使用伪造信用卡消费4万多元,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80000元。
去年5月,年近50的梁某通过手机向一名陌生男子购买了伪造的外币信用卡两张,6月4日,其来到鹤山某酒店卡拉OK进行消费,多次冒签结算,消费金额合计16032元。
9日晚,梁某再次前来喝酒唱歌消费,以同样的手段,使用其购买的伪造外币信用卡进行多次刷卡结算,消费金额为27036元。
得手后,梁某将该信用卡丢掉。并再次购买伪造信用卡准备消费,但在消费时被警方抓获,现场缴获4张伪造卡。
伪造信用卡主要有两种行为表现,一是完全模仿真实信用卡的质地、模式、版块、图样以及磁条密码等非法制造信用卡;二是在真实信用卡基础上进行伪造,如在空白信用卡上输入其它用户的的真实信息进行复制,或者在空白卡上输入虚假信息等。以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