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一则有关夫妻债务纠纷司法解释的新闻刷爆网络,这则新闻之所以备受关注,是因为新出的这部司法解释,进一步厘清了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所产生的债务该如何认定的问题。
在此之前,小编经常收到网友的咨询,询问夫妻存在信用卡债务,如果双方离婚了,卡债该由谁还?这样的咨询不在少数,可见现实生活中,夫妻双方信用卡卡债界定的问题也是困惑人们的一个“难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这个问题就更容易解决了。
信用卡卡债该由谁来承担,可以分以下几种情况:
1、如果夫妻一方所欠信用卡债务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共同经营,那么这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双方在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内有偿还责任;
2、如果夫妻一方的信用卡债务发生在结婚以前,那么也是其个人债务,另一方不承还款责任;
3、如果夫妻之间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分配和归属有约定:各自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各自的债务各自承担,那么,其中一方的卡债,另一方也无须承担还款责任;
4、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如果夫妻一方欠信用卡卡债是用于其个人开支或者从事非法活动,比如赌博、放高利贷等等,另一方不用承担偿还责任。
需要说明的是,对于上述第一条中所述的“夫妻共同债务”,如果未举债的夫妻另一方认为该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证明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