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近日审理一起信用卡诈骗罪,被告为炒股通过借用他人身份证骗领信用卡,且透支25000元。
李先生准备开店自己创业,但由于缺乏资金,于是想办张信用卡周转资金。当他来到银行将自己的身份证递给银行营业员时,营业员却告知其以前办过信用卡,并已透支25000元,其账户已被冻结,不能再办信用卡了。李先生听了一头雾水,他之前压根儿没有办过信用卡,更不可能透支。无奈,他只能到曾经办卡的银行查询原始资料,原始资料显示,当初用于办信用卡的身份证确实是李先生本人的,还有复印件留底。李先生越发糊涂了,最后旁人的一句“是不是别人拿你身份证办了信用卡”提醒了李先生,几年前确实有同事向他借过身份证,说是办银行存折。
李先生说的的同事是施某,今年35岁,乐清雁荡镇人,2008年期间他们一起在雁荡一酒家当厨师。2008年12月的一天,施某以外地有朋友汇钱给他,但他没有银行存折为由,向李先生借身份证办张银行存折。李先生出于仗义,二话不说就将自己的身份证借给了施某。不想,施某在办完存折后又将李先生的身份证复印了几份,保存起来。
2008年12月19日,施某在李先生不知情的情况下,以李先生名义在中国工商银行大荆支行骗领一张信用额度为2万元的牡丹信用卡。2009年1月7日,又再次用他先生的身份证以李先生名义在中国工商银行虹桥支行骗领一张信用额度为5000元的牡丹信用卡。施某在取得上述两张信用卡后归自己使用。2009年6月至9月,施某陆续用信用卡透支25000元用于炒股,后因炒股亏损,无力偿还。2011年3月9日,施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后施某亲属于2012年3月29日归还银行31700元欠款及利息。
乐清法院经审理认为,施某骗取他人身份证明办领信用卡,从而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鉴于施某能如实交代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且施某系初犯,现已全部偿还透支的本息,可酌情从轻处罚。最终法院判决施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