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李某华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
经审理查明,2008年5月14日,被告人李某华在某银行广州分行开办了卡号为421870997135的信用卡一张。其后,李某华使用该信用卡进行现金透支及刷卡消费,至2009年5月16日,共透支22431.05元。其间,银行通过电话、信函、外访等方式催收40次,但李某华仍拒不归还欠款本息。截至2012年6月15日,李某华共欠银行本金、利息、滞纳金合共82889.30元,逾期40个月。之后,银行向公安机关报案。案发后,李某华已经与银行达成还款协议,并根据该协议归还了欠款本息。
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某华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