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疏忽,遗失信用卡,被人在商场冒用,法院判商场承担部分责任。7月21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奎屯垦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信用卡遗失被他人消费,要求商场赔偿的案件。
今年3月5日,张某不慎丢失钱包,次日他想起钱包内还有一张信用卡,遂报警和进行挂失。就在此时,张某收到一条手机短信,提示信用卡在某商场刷卡消费4000元。后来,张某通过奎屯公安机关调出犯罪嫌疑人在商场刷卡消费时的签购单复印件,发现上面的签名与他在信用卡背面签字条上的签名完全不符。
案发后,张某多次与商场交涉,要求赔偿,但双方没能达成一致。随即,张某一纸诉状将商场告上奎屯垦区人民法院,要求商场赔偿信用卡丢失后消费的4000元及利息。
法院审理后认为,信用卡的持有人对该卡享有所有权和占有权,同时负有妥善保管的义务。本案张某因自身疏忽,导致信用卡丢失,导致损害发生,应当承担主要责任;但被告某商场在受理信用卡消费时,应当按照操作规则的要求核对持卡人的签名。本案中,冒用人的签名与持卡人的签名明显不一致,商场没有尽到核查的义务,存在过错,应当对张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法院判决商场承担30%的责任,张某承担70%的责任。判决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服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