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民黄女士几年前在某商业银行办理了银行借记卡。去年8月,黄女士理财产品到期,即有相关款项转入上述银行卡中。但在款项到账的当日,却有三笔 刷卡消费短信通知到黄女士的手机上。而当日该卡由黄女士持有,且其本人并没有去实际消费。黄女士当即意识到银行卡可能被盗刷了,即刻至银行挂失和报警。经 查,上述三笔消费均为19000多元,发生在山东省,由于刷卡金额不大,刷卡消费的人员也没有留下监控影像,致公安机关未能破案。一个月后,黄女士向镇江 润州法院起诉发卡银行,认为自己的存款在被告银行处,银行有义务保障其存款的安全性,并要求银行赔偿被盗刷的损失5万余元。
审理中,银行举证证明黄女士的上述银行卡曾在该市某商场刷卡消费,而刷卡消费签字单上的签字并非黄女士本人签字,故黄女士的银行卡存在因自己保管不善信息被泄露的可能性。而黄女士坚称该笔消费签字为其家人代签,并未泄露信息。原、被告双方为此各执己见,不能达成一致意见。
审理中,法官查阅了大量资料,耐心细致地做双方的调解工作,指出双方在该起案件中应引起注意的事项。后在法官多次协调之下,双方终于达成调解协议,由银行承担原告75%的相关损失。
法官释法
近期,电信诈骗作案猖獗,银行卡被盗刷的新闻时常见诸报端,而且受害人往往损失金额巨大。那么,法院对该类案件如何进行审理呢?承办法官告诉记者, 在司法实务中,由于伪造银行卡进行交易的犯罪疑嫌人往往逃亡下落不明,难以向其主张权利,故持卡人通常以发卡行、特约商户、收单行等作为被告提起诉讼,请 求其承担给付被盗刷款项本息损失的责任。司法实务中,一般按照过错比例判令发卡行、持卡人分担卡内资金损失的责任。发卡行应保证银行卡具有较高的安全保障 技术性,卡内信息不易被人测录,持卡人则应尽到妥善保管银行卡内信息和密码的义务。
本案中,银行举证证明黄女士的银行卡曾借与他人在商场刷卡消费,银行卡密码存在被泄露的可能性,黄女士对盗刷有一定的过错,可适当减轻银行的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持卡人最好不要出借、出租银行卡给他人使用;在安全保护措施不足的情形下不要使用网上银行系统,以防银行卡信息和银行卡账户交易密码被他人窃取;在有他人在身边的情形下输入密码信息要加以防护;不轻信短信中奖或消费确认等虚假信息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