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量购买公民身份证信息,伪造信用卡申请材料,再到上海、广州、武汉等多地冒领信用卡套现,这样一个22人团伙,共骗领8家银行信用卡328张,消费金额446万余元。
近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4名主犯唐某、匡某、颜某、韦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1年10个月、12年、11年3个月和11年6个月,处罚金10万元;其余18名被告分别判处有期徒刑3年至免除刑事处罚不等,处罚金1万元至5万元不等。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记者从法院获悉,2015年6月,湖南人唐某、匡某至深圳学习骗领信用卡方法,回长沙后租用多处办公场所,并雇佣颜某、韦某负责管理,招聘10余人任业务员,实施信用卡诈骗活动。
其间,唐某、匡某通过各种手段,从网上获得大量公民的身份证信息,并指使韦某购买对应的各家银行征信报告资料及相关客户收入证明印章,然后安排人利用上述公民身份信息填写伪造信用卡申请材料。
这些伪造的信用卡申请材料,由业务员们带至上海、广州、武汉等多地,冒用他人身份递交给交通银行、招商银行等8家银行的多处网点,从而骗领到信用卡;再由颜某、韦某等人在办公场所接听银行信用卡审核电话,以骗得银行发卡中心审核通过。
信用卡核发后,随即被颜某、韦某通过银行自助语音开卡服务激活,并通过长沙飞橙百货、武汉黎黎服装批发、武汉江汉区成龙电脑商店等商户POS机刷卡及刷卡中介等途径,非法套取信用卡内透支资金后交给唐某、匡某。
经上海司法会计中心审计,交通银行、招商银行等8家银行报案被骗领银行信用卡328张,刷卡消费金额为446万余元。其中居民身份证被扣押并有小帐记录的,同时通过上述商户POS机消费的信用卡为156张,消费金额为230万余元。
2016年5、6月间,唐某等8人被抓获,业务员邓某等14人主动到案,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审理中,除韦某外,其余21人均主动退赔了赃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唐某、匡某、颜某、韦某等7人伙同他人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银行信用卡,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其余15名被告人使用虚假身份证明领取信用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纵观本案特点,主审法官沈敏指出,一是犯罪数额特别巨大,共骗领银行信用卡328张,消费额达446万余元,为此其中4名被告人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二是被告人人数多(涉案22人)、年纪轻(最大的32岁、最小的20岁)、文化程度较高(其中大学5人、大专9人、中专2人)。三是社会危害性严重,直接侵犯了银行的财产权利,间接损害了公民的诚实信誉,更是严重扰乱了国家金融机构秩序和公民的正常工作生活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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