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夫妻出资30万元,以其10岁儿子名义购买房屋,应是一种赠与的行为,该房屋的所有权归其10岁的儿子所有。张某夫妇作为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对这套房屋有使用权、收益权,但如果以此套房屋作为父母担保债权的抵押使用,即抵押贷款,或者以此套房屋出售,将其价款偿还父母所负的债务,就违反了为了子女利益之法律行为的原则,是不允许的,构成了对其亲权的滥用。
未成年能否办理房屋贷款?
据小编了解,《民法通则》第18条:“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它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对于本条款的规定,关键在于如何理解“未成年能办房屋贷款吗”法律对此没有明文解释,但通常可以理解为,只为被监护人设定权利没有设定义务的,肯定属于“为被监护人的利益”的情形;只为被监护人设定义务利没有设定权利或者权利小于义务的,肯定不属于“为被监护人的利益”的情形。
实践中,如果《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共有人记载有未成年人,在办理抵押登记时,除正常受理的材料外,《借款合同》中的用途应明确约定为购房、助学和医疗等,同时应做到以下几点:
1、未成年人未满十周岁,要求父母(监护人)出具承诺公证,并带上身份证和户口本原件、复印件到场当面签字(未成年人由监护人代签),并由工作人员核对后加盖核对章。
2、如未成年人十周岁以上未满十八岁,要求父母(监护人)出具承诺公证,并带上身份证和户口本原件、复印件到场当面签字(未成年人由本人签字),并由工作人员核对后加盖核对章。
3、如未成年人与监护人不在同一户口本上,还需要提供父母(监护人)的结婚证原件/复印件或者未成年人的出生证明原件/复印件,以此证明监护人与未成年人的监护关系。
综上所述,父母用未成年人所有的房屋办理抵押,必须因为未成年人购房、教育或医疗等用途,且需办理相应的公证手续,否则,房产登记部分不予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