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刘某在信用卡代办点获取他人申领信用卡信息,后又委托他人伪造了身份证冒领了他人名义的信用卡并激活。随后,刘某多次在POS机上刷卡消费人民币近四万元。经查,刘某还曾运用多张信用卡消费、透支七万余元,经各银行数十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近日,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刘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0年8月以前,被告人刘某在延庆县延庆镇沃尔玛超市的信用卡代办点获取了梁某、杜某等人申领信用卡信息,后又委托他人伪造了梁某、杜某的身份证。8月10日,被告人刘某来到延庆县邮政特快专递公司,使用伪造的梁某身份证和自己的身份证冒领了梁某在交通银行办理的信用卡并激活了该信用卡。2010年8月11日,被告人刘某伙在北京唐人大通通信有限公司的POS机上刷卡消费人民币29500元。2010年8月,被告人刘某冒充杜某领取了杜某在中国银行办理的信用卡。2010年8月19日,被告人刘某使用该信用卡,在一家名称为昊天恒盛的POS机商户处,刷卡消费人民币9850元。
后被告人刘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在公安机关对被告人刘某讯问期间,被告人刘某还供述了在2008年7月至2010年2月期间,使用中国光大银行、广发银行等多张信用卡消费、透支现金人民币78 831.88元的事实,后经各银行数十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
延庆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被告人刘某在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透支,数额较大,经发卡行多次催收后仍不归还,其行为均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被告人刘某在恶意透支之后,又冒用他人信用卡,用于个人挥霍,故在量刑时应酌情从重处罚。公安机关在接受梁某、杜某报案后,掌握了被告人刘某冒用他人信用卡的犯罪事实,并将被告人刘某抓获,后被告人刘某如实供述了恶意透支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的犯罪事实,两者为同一罪行,系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刘某庭审中自愿认罪,悔罪明显,酌予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