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信用卡已成为广泛使用的一种新型支付手段和消费结算方式。但由于信用卡是以持卡人的个人信用为基础,也给不法分子带来可乘之机。近年来,信用卡诈骗犯罪案件呈现高发态势,诈骗的手法也越来越多,严重地扰乱了金融秩序。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通过对近三年来审结的相关案件分析,恶意透支、冒用和骗领信用卡这三种类型占信用卡犯罪的九成以上。和平区法院法官通过对审理的典型案例解读,告诉你如何正确使用信用卡。
一、盗用他人信息恶意透支
关某于2008年3月至5月利用其在沈阳市万盛驾驶技术培训学校工作期间,将该校学员孙某、杨某等五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盗走,进而使用上述5人身份证明在交通银行辽宁分行办理信用卡5张,后用上述5张信用卡于2008年4月至2010年3月间,在沈阳市和平区和平广场等地恶意透支消费、提现,恶意透支合计7万余元。
和平区法院审理后,以关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5万元。
法官点评
在此案中,关某利用工作便利盗取他人身份信息,冒领信用卡进行恶意消费,在自己身陷囹圄的同时,也给被冒用者留下了不良消费信用。所以使用涉及个人身份信息的证件时要慎之又慎,如在使用身份证复印件时,一定要在上面注明其用途。例如“此身份证复印件仅于某个日期供给某某银行办理什么业务,他用无效不负责任”等,尽量用蓝色圆珠笔,部分笔画与身份证的字交叉或接触,每一行后面一定要划上横线,以免被偷加其他文字。
二、过度消费身陷困境变卡奴
谢某于2011年4月申领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卡一张,后持该卡于2011年6月至2013年8月间在沈阳市和平区、沈河区等地疯狂刷卡透支消费22万余元。面对银行的多次催要和预期罚款,无力偿还信用卡的谢某于2011年5月又申领兴业银行信用卡一张,后持该卡于2011年6月至2013年7月间在沈阳市刷卡提现偿还债务和透支消费,兴业银行多次通过电话、短信、邮寄账单等方式催收,案发前仍未还款。
和平区法院对此案审理后,以谢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
法官点评
人们在用信用卡享受便利消费的同时,也非常容易造成自己并未花钱的假象。
法官提示,信用卡消费并非不用支付,而是延期支付,过于依赖信用卡,累加账单,会让自己陷入更深的困境。
因此,使用信用卡一定要把握好分寸,不能过度的刷卡消费,要将信用卡的消费控制在合理的范围中,如果过度划卡消费,多次逾期罚息,每月忙于应付到期的卡债,就形成了不良债务,使生活陷入难以自拔的困境,就成了卡奴。
三、冒用他人身份恶意消费
张某于2008年8月冒用他人身份证明材料骗领一张中信银行的信用卡,后持卡在沈阳市和平区等地以刷卡等方式累计恶意透支消费5.4万余元,利息达到1.9万余元。
案发前经中信银行多次催收,张某仍未还款。
和平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手段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据此,法院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3万元。
法官点评
前几年,各大银行为了扩大信用卡市场份额,疯狂发卡,在审核和风险把控上存在一定问题,有时仅凭一张身份证就可办理信用卡。不法分子钻空子用假身份证或冒用他人身份证申领信用卡,恶意透支消费。
法官提醒,对于持卡人来说,保存好自己的身份证是关键,个人在日常生活中应注意养成良好的意识和习惯,发现自己的信用记录上出现了可疑的信息,可到相关银行进行确认,如果发现是由于银行工作失误导致的个人不良信用记录,可由相关银行予以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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