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庆节期间,最热闹的恐怕不是旅行遇到的闹心事,而是每天都会出台的新政,从国庆节到现在,已经有21个城市出台了楼市新政。
那么,新政出台,房屋贷款办不下来怎么办
一、非本地居民无法得到购房贷款的
这属于无法预见、无法避免的《合同法》中规定的“不可抗力”,买方可单独解除购房合同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前提是合同中没有“购房人无法取得贷款或贷不到足额款,需自筹资金补足”的特别约定。
根据2003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此次出台的新政可归为“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如在签订的意向书或合同中,没有“贷款不成需自筹资金补足”的约定,购房者有权与开发商或是上家协商解除合同,并拿回之前交的定金。
二、无法筹措足首付款或因第三套房屋而无法得到购房贷款的
这些情况属于《合同法》中规定的“情势变更”原则。即合同有效成立之后、履行之前,如果出现某种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原因的客观变化,若仍然履行合同会给一方当事人造成显失公平的结果,法律允许当事人变更或解除合同而免除违约责任的承担。适用此情况的前提仍然是合同中没有“需自筹资金补足”的特别约定。
购房人可以解除合同而不必承担违约责任,但需要在诉讼中得到认定,认定为“情势变更”的条件较严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