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银保监局发布《北京银保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辖内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通知》(下列简称《通知》),《通知》对征信提出了明确要求,要求不良信用信息上报前应告知借款人。
“消费金融行业一直以来存在着违规意识淡泊、投诉反馈不及时等问题,《通知》的出台旨在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博通分析资深支付行业分析师王蓬博对记者说。
不合理电子制式合同
需9月30日前完成系统改造
据报道,《通知》印发的背景是在受理举报投诉过程中,北京市银监局发现,部分机构对消费者权益保护不够重视,对消费者信息披露和风险预警重视不够,存在贷款格式条款设置不合理等问题,贷款业务流程不完备等。
记者注意到,《通知》重点规范了北京市汽车金融公司和消费金融公司的价格管理、合同管理和行为管理,监督有关机构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金融服务信息披露程序,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加强消费者金融知识的宣传教育。
值得注意的是,针对部分机构存在的消费者风险警示不到位、贷款格式条款不恰当等问题,通知明确要求,各机构要彻底梳理现有贷款合同格式条款,立即修订贷款合同中不合理的条款,并强调不得强制捆绑、搭售保险等其他金融产品,依法保存和使用客户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它还要求金融消费者应注意合同首页上与自己有深远利益关系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贷款金额、贷款年利率、贷款期限、贷款违约金等,如标准条款为网上电子形式,则应按上述要求执行,相关内容应易于识别和获取。《通知》要求各机构在9月30日前执行上述要求并完成系统改造。
在业务流程方面,《通知》强调,各机构要严苛规范贷款业务流程,依法规范收贷行为,不得以恐吓、威胁等方式催收。针对借款人未能按时足额还款造成的不良信用信息,《通知》规定,各机构应通过短信、电话、微信等方式提醒和告知借款人,再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