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引导用户合理规范使用信用卡,国家刑法明确规定情节严重的会构成非法经营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刑法规定POS机tx的抉择
《刑法》第225条非法经营,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tx案例
案例1恶意透支后逃避还款
陈某向某大行申请办理了额度分别为2万元和15万元的信用卡,并将额度提升至30万元。由于其经营的公司出现资金困难,陈某开始用这2张信用卡套现用于企业经营,但未偿还信用卡所透支的钱款。银行多次上门及电话催收,陈某采取躲藏及电话不接、短信不理的方式逃避催收。此后,陈某又将其与银行保持联系的电话停机,重新办理了电话卡,且未将变更后的电话号码告知银行信用卡中心。截至案发,陈某恶意透支信用卡本金共计近60万元。
陈某这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巨大,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最终,因犯信用卡诈骗罪,陈某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7万元,并退赔赃款。
案例2利用假材料申领信用卡后套现
罗某利用一套假证件(房产证、收入证明等)在银行办理一张信用卡,信用额度5万元。在领取信用卡后,罗某在门店内刷信用卡套现,并以套现的方式偿还了几次信用卡。逾期后,银行工作人员多次催收偿还信用卡透支款,罗某以各种理由拒绝,在银行多次催收的情况下,罗某为逃避银行工作人员追还信用卡透支款,变更联系方式,致使银行工作人员无法找到并要求其偿还信用卡透支款。截至案发,罗某共透支本金49884元,本息合计57563.75元。
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假证明材料办理信用卡,恶意透支,经多次催收后仍不归还,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3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案例3与银行员工内外勾结
张某与彭某在2010年相识后,共同预谋办理信用卡套现透支,采取以卡养卡的方式非法占用银行资金。其中,彭某为某大行贵州分行营业部贷记卡独立审批人。二人内外勾结,由张某先后骗取数名亲友的身份证明材料提供给彭某,彭某利用这些资料违反信用卡办理程序,共同骗领贷记卡39张,并将信用卡的额度进行提额后交给张某持有、使用。
这29张信用卡套取的银行资金由二人共同使用。其中,彭某将约300万元用于个人购买车辆、车库、门面、装修房屋及消费等,其余资金由张某用于支付利息、二人共同投资及消费。经多次催收后至案发前,仍有本金约831万元不能归还,并给发卡银行造成利息约116万元、滞纳金约47万元、其他费用约9万元,计170余万元的巨大经济损失。
最终,彭某、张某因犯信用卡诈骗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