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日前公开征求意见。草案的一个鲜明特点是对股东的出资责任进行了进一步强化。这将更好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用法治化举措促进市场主体有序运作、活力焕发。
公司是最重要的市场主体,公司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基础性法律。数据显示,截至去年8月底,我国登记在册市场主体达1.63亿户,相比2012年底的5500万户净增超1亿户。在公司经营中,有的股东依法依约诚信出资;有的则违背合同内容及契约精神等,因各种缘由和变化,未能按约如期足额出资。
出资是股东的一项基本义务。如果股东不想投钱,没有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或者股东提供的非货币财产实际价值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那么对于那些足额按期缴纳出资额的股东而言,是不公平的,因为他们还得承担连带责任。认缴但又不如期足额出资的股东最终将破坏股东间相互的信任。
股东能否诚信出资,事关公司股权稳定,事关公司长久发展。对此,现行公司法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针对失权股权未转让或者注销、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缴资期限的股权等新问题,此次修法从三个方面进一步夯实股东出资责任。特别是明确增加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规定,即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缴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注册资本可以认缴,也可以加速到期,股东将以认缴资本为限承担债务清偿责任,这就进一步维护了债权人权益。
股东们必须严肃对待,实打实地出资投钱。近年来,我国不断完善产权保护制度、加强产权平等保护。随着制度篱笆扎紧织密,钻空子逃避责任已经行不通了。现实中,合作投资创业有顺风顺水,也有逆境难关。关键是要善作善成,强调约法三章,把责任分清楚、讲明白,才能进一步稳预期、强信心,打造更具活力的中国市场。 (本文来源:经济日报 作者:李万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