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委托方):
身份证号:
乙方(受托方):
法定代表人:
鉴于:
(1)【 】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 )股东大会于【 】 年【 】 月【 】 日审议通过了《【 】 有限公司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
(2)根据《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规定,【 】 有限公司授予甲方【 】 股股权,合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 %(以下简称:代持股权);
(3)甲方拟委托乙方代其持有代持股权,乙方同意接受该委托,代甲方持有代持股权。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代为持股事宜达成协议如下,以兹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委托内容
甲方自愿将其实际持有的【 】 %股权委托乙方代持。乙方自愿作为甲方代持股权的名义持有人,代甲方对外行使名义上的股东权利。
第二条 委托权限
甲方委托乙方代为行使的、名义上的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由乙方以自己的名义将受托行使的代持股权在远特科技股东登记名册上具名、在工商机关予以登记、以股东身份参与相应活动、代为收取股息或红利、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行使公司法与远特科技章程授予股东的其他权利。
第三条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3.1 甲方作为代持股权的实际出资者,对远特科技享有实际的股东权利并有权获得相应的投资收益,承担相应的债权债务。
3.2 在委托持股期限内,甲方有权在条件具备时,将相关股东权益转移到其指定的第三人名下,届时涉及到的相关法律文件,乙方应提供必要的配合及便利。
3.3 甲方作为代持股权的实际所有人,有权依据本协议对乙方不适当的受托行为进行监督与纠正,但甲方不能随意干预乙方的正常经营活动。
第四条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4.1 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转委托第二方持有上述代持股权及股东权益。
4.2 作为【 】 有限公司的名义股东,乙方承诺其所持有的股权受到本协议内容的限制。
4.3 乙方应将其未来所收到的代持股权所产生的任何投资收益(包括现金股息、红利或任何其他收益)均全部转交给甲方;并应在获得该等投资收益后10个工作日内将其划入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第五条 委托持股费用
乙方受甲方之委托代持股权期间,不收取任何报酬。
第六条 委托持股期间
甲方委托乙方代持股份的期间自本协议生效开始,至乙方根据甲方指示将代持股权转让给甲方指定的第三人时终止。
第七条 保密条款
未经对方同意,协议双方均不得向第三方透露有关本协议的任何内容。若因违反本条款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违约一方应当予以赔偿。
第八条 争议的解决
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请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处理。
第九条 其他事项
9.1 本协议一式四份,协议双方各持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9.2 本协议于甲、乙双方签署之日生效。
9.3 本协议一式二份,协议各方各执一份。各份协议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9.4 本协议经各方签署后生效。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甲方(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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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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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盖章):
联系人:
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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