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公众投资理财的需求和渠道逐步多元化。面对层出不穷的投资理财产品,广大金融消费者首先要树立正确的投资理财观念,学会辨别非法投资渠道和产品,牢记“天上不会掉馅饼”,通过正规渠道理性开展投资理财活动。
南宁市金融工作办公室联合南宁新闻网推出系列《金融漫说小科普》MG动漫短视频,通过现实案例,带你一起揭露非法集资真面目!今天我们通过第四期动画一起了解一下非法集资新骗局!
案例简介
2012年6月4日,被告人张三注册成立彭阳县某投资有限公司。随后以“办股金证,支付高额利息”为幌子,通过亲属、朋友、公司业务人员的宣传介绍向公众吸收存款,并将加盖有被告人张三个人私章或彭阳县某投资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的“股金证”向集资参与人发放。案发时,被告人张三共非法吸收27人存款544.3614万元,案发后清退了部分款项。
法条链接及名词解释
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非法集资具有非法性、利诱性、社会性三性特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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