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接续缴费的
公 告
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的意见》精神和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接续工作实施方案〉》有关要求,我县符合条件的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接续缴费申请受理工作已于2019年12月31日基本完成,按照上级工作部署,目前已进入社会保险接续缴费阶段。为有效推动工作落实,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缴费须知
(一)事业单位和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单位退役士兵。请本人携带身份证、退伍证到申请保险接续受理单位(工作单位),查询确认个人补缴社会保险信息,并向所在单位缴纳个人部分保险费用,然后由所在单位筹措单位部分保险费用所需资金,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缴费手续。
(二)困难企业单位退役士兵。请本人携带身份证、退伍证到申请保险接续受理单位(原工作单位或主管部门),查询确认个人补缴社会保险信息,并向所在单位缴纳个人部分保险费用,然后由困难企业或主管部门向县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接续工作专班申请单位部分保险费用所需资金,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缴费手续。
(三)自谋职业和档案滞留退役士兵。请本人携带身份证、退伍证到县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接续工作专班,查询确认个人补缴社会保险信息,并缴纳个人部分保险费用,然后由县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接续工作专班向本级财政申请单位部分保险费用所需资金,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缴费手续。
(四)协议解除劳动关系退役士兵。请本人携带身份证、退伍证到申请保险接续受理单位(原工作单位),查询确认个人补缴社会保险信息,并向原工作单位缴纳个人部分保险费用,待上级确定单位部分保险费用缴费主体后,由缴费主体或县保险接续工作专班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缴费手续。
二、时间安排、要求
根据我县部分退役士兵保险接续工作总体安排,按照“平稳有序、高效推进”的办法,将分期分批推进部分退役士兵保险缴费工作。个人部分保险费用缴费时间安排如下:1、困难企业、自谋职业或档案滞留退役士兵个人部分保险费用缴费时间在3月10日前;2、协议解除劳动关系退役士兵个人部分保险费用缴费时间在3月20日前;3、事业单位和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单位退役士兵个人部分保险费用缴费时间在3月31日前。
请部分退役士兵按规定时间将补缴社会保险个人部分保险费用缴至办理保险接续手续的工作单位、主管部门或指定账户。退役士兵本人未按规定时间缴纳个人部分保险费用的,因逾期而产生的后果自行承担。
三、保险接续缴费咨询电话:3636650; 3636651; 3636652。
特此公告。
曹县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接续工作专班
2020年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