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网、吉刻APP记者从吉林省医保局获悉,吉林省直医保经办服务指南已全面更新!以下为全文:
吉林省直医保经办服务指南参保人员基本信息变更业务
一、申请条件
参保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等基本信息的变更。
二、所需材料
(一)窗口经办
1.单位办理
(1)《省直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基本信息变更登记表》(省医保局网站www.jlyb.gov.cn下载,一式两份, 加盖单位公章);
(2)变更人的有效证件(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
(3)变更参加工作时间需提供人事档案原件和复印件;
2.个人办理
个人办理只针对姓名同音不同字或不变更身份证号中出生年月日;
(1)个人填写窗口提供的《人员基本信息变更明细表》,并签字确认;
(2)本人和经办人的身份证或者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二)网上经办
1.单位的网上经办大厅可办理人员人员基本信息变更业务(详见温馨提示);
2.个人网上大厅可查询个人的相关信息(账户余额、进账情况、费用明细情况等),可打印个人参保凭证及参保(合)凭证。
三、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
四、办理地点
省直医保经办服务大厅(长春市亚泰大街3336号金业大厦)。
五、办结时限
即时办结。
六、联系方式
0431-88690557。
七、注意事项
可网上经办的有:身份证号15为升18位、民族、婚姻状况、文化程度、政治面貌、个人常住地、常住地地址、户口性质、户口所在地、户口祥址、联系人姓名、联系人电话、联系人传真、联系人电子邮箱、健康状况、通讯地址。
城镇居民代缴
一、申请条件
与省直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同一户口本的社区参保人员缴费。
二、所需材料
1.参保人员医保卡、户口簿、代办人身份证或户口簿;
2.社区开具的家庭划卡续缴费通知单,上面需明确家庭编号、费用额度、被缴费人姓名,并加盖社区公章。
单位合并、分立或注销登记业务
一、申请条件
需要进行合并、分立或注销的省直参保单位。
二、所需材料
1.单位合并、分立或注销的批准文件或通知、证明;
2.单位主管部门批准解散、撤销及合并的有关文件;
3.《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参保单位登记手册》(一式两份, 加盖单位公章、法人章);
4.人员调转材料(人员退保提供退保材料,人员统筹内调转提供统筹内调转材料);
5.编制手册。
受理之日起15个法定工作日。
六、联系方式
0431-88690557(经办)、0431-82883352(政策)。
七、注意事项
参保单位应自发生合并、分立、注销之日起30日内申请办理单位合并、分立、注销变更业务。
单位新参保登记业务
一、申请条件
驻长春市的省直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
二、所需材料
1.属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的,提供政府部门批准的相关文件、编办批文、上级主管单位批文、编制手册及法人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
2.《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参保单位登记手册》(一式两份,加盖单位公章、法人章);
3.银行开户许可证;
4.法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5.人员新增或人员统筹内调转材料。
申请参保单位应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申请办理单位新增业务。
单位信息变更登记业务
一、申请条件
参保单位的单位名称、法人等基本信息的变更。
二、所需材料
1.窗口经办
(1)《省直医疗保险单位基本信息变更登记表》(省医保局网站www.jlyb.gov.cn下载, 一式两份, 加盖单位公章);
(2) 单位名称变更提供:企业提供工商部门批准的变更事项文件、编办及上级部门或单位批准的变更文件证明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等原件和复印件;
(3) 法人变更需提供任职文件法人证书或企业的营业执照和任职文件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4)经办人变更需提供经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网上经办
参保单位经办人凭登录密码登陆网上经办系统,自行进行相关内容查询和变更。
可网上经办的有:行政区代码、法人电话、专管员姓名、专管员电话、单位地址、邮政编码、单位电话、单位传真。
二级保健对象确认
一、申请条件
省医保参保人员申请二级保健对象待遇。
二、所需材料
1.《省直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保健对象确认登记表》(省医保局网站www.jlyb.gov.cn下载,一式两份, 加盖单位公章);
2.任职材料
(1) 正厅、副厅参保人员需提供任职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2) 正高参保人员提供正高证书及单位聘用合同或聘任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3.省委保健办公室发放的特诊卡原件及复印件。
参保单位在未核定次月征缴通知单之前可办理人员二级保健对象确认业务,托收单位应在每月18日前办理人员二级保健对象确认业务。
费用报销业务
一、申请条件
1.经核准的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急诊医疗费用。
2.经核准的转诊转院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3.经核准的异地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4.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首发医疗费用。
5.参加省直工伤保险统筹,在经核准的地区内因工伤住院治疗(含工伤康复、辅助器具配置)的工伤人员所产生的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费。
二、所需材料
(一)医疗、生育、离休医疗费用报销
1.门诊
(1)有效票据(加盖清晰的有效印章);
(2)费用清单(票据上有明细的可替代);
(3)门诊病历手册;
(4)如申报费用总额超过一万元,需填写《诚信承诺书》(省医保局网站www.jlyb.gov.cn下载);
(5)参保人医保卡;
(6)报销本人或经办人的银行借记卡(全国范围内的中国银行卡或长春市内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
(7)报销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8)经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9)由单位经办人办理的,需同时供单位授权委托书(省医保局网站www.jlyb.gov.cn下载, 加盖单位公章);由代办人办理的,需同时提供个人授权委托书(省医保局网站www.jlyb.gov.cn下载);若报销本人死亡,必须提供单位授权委托书。
2.住院
(1)有效票据(加盖清晰的有效印章);
(2)费用清单(加盖清晰的有效印章);
(3)住院病历(需加盖医院病历复印专用印章):病历首页、入院记录、出院记录、手术记录(住院手术的需提供手术记录、生育住院的需提供分娩记录)、相关检查检验报告单、医嘱单;
(二)工伤人员医疗费用报销
1.门诊(首发工伤人员医疗、急诊、转诊转院费用报销)
(1)有效票据(加盖清晰的有效印章);
(2)费用清单(票据上有明细可替代);
(5)工伤认定书原件及复印件;
(6)参保人医保卡;
(7)单位授权委托书(省医保局网站www.jlyb.gov.cn下载, 须填写单位对公账户,加盖单位公章);
(8)工伤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9)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10)到统筹地区外就医的住宿发票原件、乘坐交通工具的有效票据原件(急诊、转诊报销时需要提供);
(11)如此次工伤事故因第三方造成伤害的,根据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四十九条,实行差额赔付,在依法获得第三方经济赔偿后,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经办人同时需提供以下材料:①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原件及复印件;②法院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或仲裁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③第三方赔付明细。
(3)住院病历(需加盖医院病历复印专用印章):包括病历首页、入院记录、出院记录、手术记录(住院手术的需提供手术记录)、相关检查检验报告单、长期医嘱单、临时医嘱单;
(7)单位授权委托书(省医保局网站www.jlyb.gov.cn下载,须填写单位对公账户,加盖单位公章);
(10)统筹地区外就医的住宿发票原件、乘坐交通工具的有效票据原件(急诊、转诊报销是需要提供);
(11)如此次工伤事故因第三方造成伤害的,根据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四十九条,实行差额赔付,在依法获得第三方经济赔偿后,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经办人需提供以下材料:①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原件及复印件;②法院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或仲裁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③第三方赔付明细。
3.伙食补助费
(1)住院结算票据原件(加盖清晰的有效印章);
(2)住院病历首页(加盖清晰的有效印章);
(3)出院小结(加盖清晰的有效印章);
(4)工伤人员伤残等级证或工伤认定书原件及复印件;
(5)参保人医保卡;
(6)单位授权委托书(省医保局网站www.jlyb.gov.cn下载, 须填写单位对公账户,加盖单位公章);
(7)工伤人员及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8)如此次工伤事故因第三方造成伤害的,根据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四十九条,实行差额赔付,在依法获得第三方经济赔偿后,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经办人需提供以下材料:①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原件及复印件;②法院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或仲裁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③第三方赔付明细。
限时办结(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六、联系方式
0431-88690557(经办)、0431-88690556(医疗、生育政策)、0431-88690579(工伤政策)、0431-82883195(离休政策)。
七、注意事项
1.报销材料一经受理恕不查阅、退还,如有需要请先自行复印保存。
2.报销受理15个工作日后可直接查询是否到账,确认到账后可持报销受理业务登记单至我局基金财务部领取报销凭证。
3.您当年就医发生的医疗费请于次年3月31日前到省直医保经办服务大厅申请报销,逾期视为您个人自动放弃。
个人账户提取业务
一、申请范围
跨省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及参保缴费单位长期驻外地工作的参保人员,其异地就医待遇生效期间,门诊医疗费用暂不能直接结算的,经本人申请,可到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提取个人账户余额。
二、所需材料
1.居住地医药机构有效票据;
2.参保人医保卡;
3.报销本人或经办人的银行借记卡(全国范围内的中国银行卡或长春市内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
4.报销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5.经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6.由单位经办人办理的,需同时供单位授权委托书(省医保局网站www.jlyb.gov.cn下载, 加盖单位公章);由代办人办理的,需同时提供个人授权委托书(省医保局网站www.jlyb.gov.cn下载);若报销本人死亡,必须提供单位授权委托书。
1.个人账户提取额依据参保人提供的异地就医待遇生效期间票据总额核定。
2.受理之日起5个法定工作日内到账。
3.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参保人医保卡中个人账户金额。
工伤(亡)人员待遇补助申领业务
一、申请条件
1.工亡待遇申领:参保职工经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亡或视同工亡的,参保单位可以为其申领工亡待遇。
2.工伤待遇申领:经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并且取得劳动能力鉴定结果的工伤人员。(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以及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工伤人员的生活护理费)
3.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按工伤保险政策规定签订终止工伤保险关系三方协议的工伤人员。
二、所需材料
(一)工亡待遇申领:
1.《省直工伤保险参保单位事故报告备案表》(已经备案后,省医保加盖待遇审核章的备案表);
2. 认定工伤决定书原件及复印件;
3. 居民死亡医学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 符合条件的供养亲属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 供养亲属与工亡职工关系证明;
6. 依靠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证明;
7. 供养亲属是孤儿、孤寡老人,需提供民政部门相关证明,加盖公章;
8. 经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9. 提供单位授权委托书,填报单位对公账户,加盖公章;
10. 如此次工伤事故因第三方造成伤害的,根据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四十九条,实行差额赔付,在依法获得第三方经济赔偿后,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经办人需提供以下材料: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原件及复印件;法院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或仲裁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第三方赔付明细。
(二)工伤待遇申领
1. 认定工伤决定书原件及复印件。
2. 劳动能力鉴定表原件及复印件。
3. 工伤人员伤残等级证原件及复印件。
4. 工伤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5. 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6. 单位授权委托书,填报单位对公账户,加盖公章。
7. 如此次工伤事故因第三方造成伤害的,根据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四十九条,实行差额赔付,在依法获得第三方经济赔偿后,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经办人需提供以下材料: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原件及复印件;法院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或仲裁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第三方赔付明细。
(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1.《工伤职工终止工伤保险关系协议书》。(一式叁份,工伤职工签字,用人单位盖章)
2.《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参保人员退(停)保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已办理退<停>保业务,省医保加盖待遇审核章的登记表)。
3.《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
4. 认定工伤决定书原件及复印件。
5. 劳动能力鉴定表原件及复印件。
6. 工伤人员伤残等级证原件及复印件。
7. 工伤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8. 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9. 单位授权委托书填报单位对公账户,加盖公章。
限时办结(受理之日起15个法定工作日)。
六、联系方式
0431-88690557(经办)、0431-88690579(政策)、0431-88690555(财务)。
工伤保险事故备案登记业务
一、申请条件
参保单位发生工伤事故后,应于2个工作日内将事故发生和职工救治的情况报省医保局登记备案。
二、所需材料
1.《省直工伤保险参保单位事故报告备案表》(省医保局网站www.jlyb.gov.cn下载, 一式叁份, 加盖单位公章);
2.如发生工伤事故后2个工作日内未办理登记备案的,提交迟报情况说明,并加盖单位公章。
1.《省直工伤保险参保单位事故报告备案表》一式叁份,一份用人单位留存,一份用人单位向行政部门(金业大厦A座工伤保险处)申请工伤认定时提供(不提供不受理),一份省医保局留存。
2.工伤保险事故备案登记是为及时录入工伤康复快报信息,为工伤人员做工伤康复评估,工伤人员持工伤康复定点机构出具的工伤康复评估报告,才能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无工伤康复评估报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不予受理。
工伤人员辅助器具配置(更换)申报业务
一、申请条件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符合配置(更换)辅助器具的工伤人员。
二、所需材料
1.《工伤人员辅助器具配置(更换)申请表》(省医保局网站www.jlyb.gov.cn下载, 一式叁份; 先到工伤辅具配备定点,按劳动能力鉴定表上所注辅具名称,选择相对应的辅具填写,加盖单位公章)。
限时办结(受理之日起7个法定工作日)。
六、联系方式
0431-88690557(经办)、0431-88690579(政策)。
七、注意事项
1.参保单位经办人持《工伤人员辅助器具配置(更换)申请表》(填写应由单位填写的内容)、前往选定的辅具配置定点机构,确定配置器具具体项目名称,再由吉林省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审核确认后,持《工伤人员辅助器具配置(更换)申请表》、《吉林省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业务登记单》,按照配置项目和限额标准配置(更换)辅助器具。
2.工伤人员配置(更换)辅助器具发生的符合省直工伤保险支付范围和标准的费用,由省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与辅具配置定点机构结算,超出规定范围和标准的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3.辅具配备定点名称:(1)吉林省假肢康复中心,地址:长春市绿园区皓月大路2721号,联系电话:0431—87972535。(2)恩德莱精博假肢矫型器(北京)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地址:长春市南关区永春路和西四马路交会处省灯饰城3楼。 联系电话:0431—82910496。(3)德林义肢矫型器(北京)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地址: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浦东路898号, 联系电话:0431—85861855。
工伤人员康复申报业务
一、申请条件
经省工伤康复评估专家委员会评估,符合工伤康复条件的工伤人员,可以申报工伤康复。
二、所需材料
1.《吉林省工伤康复申请表》(省医保局网站www.jlyb.gov.cn下载, 一式两份, 加盖单位公章)。
2. 认定工伤决定书原件及复印件。
3. 工伤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4. 工伤康复评估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即时办结
1.需要继续康复的,应提前一周持工伤康复中心出具的康复中期评估报告、《吉林省工伤康复申请表》(重新下载填报,一式两份)、认定工伤决定书原件及复印件、工伤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办理续批申请手续。
2.经审核同意后,用人单位持《吉林省工伤康复申请表》、《吉林省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业务登记单》,前往工伤定点康复机构进行康复治疗。发生符合省直工伤保险支付范围和标准的费用,由省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与定点康复机构结算,超出规定支付范围和标准的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工伤人员身份变更登记业务
一、申请条件
参保职工经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并取得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
二、所需材料
1.《省直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特殊身份确认登记表》。(省医保局网站www.jlyb.gov.cn下载,一式两份,加盖单位公章)
2.《省直工伤人员定点医院选择变更表》。(省医保局网站www.jlyb.gov.cn下载,一式两份,加盖单位公章)
3. 认定工伤决定书原件及复印件。
4. 劳动能力鉴定表原件及复印件。
5.工伤人员伤残等级证原件及复印件。
6.工伤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7.工伤人员二寸免冠彩色照片一张。
1.定点医院一经选定,一年内不得变更。确需临时到其他定点就医的,须在选定的定点医院办理相关手续。
2.工伤人员定点医院:吉林大学第一医院、吉林大学第二医院、吉林大学中日联谊医院、吉林大学第一医院二部、吉林省人民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第208医院、吉林省肿瘤医院、吉林省职业病防治院、长春市中心医院、吉林省中医药研究院第一临床医院、长春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含二部)、吉林大学口腔医院。
3.二等乙级伤残军人因享受其他待遇不享受此待遇。
4.办理好此项业务后,工伤人员取得工伤就诊本,凭此本工伤就医。当工伤就诊本全部使用完,需更换工伤就诊本时,携带工伤人员工伤证原件到省医保局窗口叫号办理。
基金征缴业务
一、申请条件
省医保参保单位核定并缴纳次月医保费。
二、所需材料
1.窗口经办:参保单位的单位编码。
2.网上经办:参保单位的单位编码, 单位网上登录密码。
1.财政统发单位在每月17日后核定、打印征缴单;托收单位在每月18日前核定、打印征缴单。
2.参保单位经办人在缴存医保费时必须注明缴费单位编码和缴费月份,规范格式:xxxxx201709;补缴款须体现补缴字样,规范格式:xxxxx201709补缴。
3.各参保单位要确保在每月23日前核定次月征缴通知单并缴存医保费,若参保单位未在规定日期前按征缴通知单应缴合计金额缴存,因单位原因导致参保单位欠费,影响参保职工的医保待遇,后果由单位自行承担。
急诊备案业务
一、申请条件
参保人员因急、危、重症需要就近到医疗机构(国外及港、澳、台地区除外,包括本地非定点服务机构)就医的, 从就诊当日开始计算3个工作日之内办理急诊备案登记业务。
二、所需材料(2.3.4任选其一,但提供的材料需满足急诊要求且字迹清晰)
1.《吉林省医疗生育保险急诊备案申请表》;
2.急诊诊断证明(疾病诊断书)复印件;
3.相关病历资料
(1)门诊患者提供门诊病历复印件;
(2)住院患者提供入院记录(病情介绍)复印件;
4.带有诊断的相关检查检验报告单;
5.参保人医保卡;
6.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1.急诊备案业务需在急诊之日3个工作日内进行登记备案。
2.急诊备案业务受理后,本次就诊是否能享受报销待遇,以患者出院后提供详细材料的审核情况为准。
3.病情稳定后建议您转回本地定点医院进一步治疗。
4.本次住院治疗结束后,终止日期前至省直医保经办服务大厅窗口办理急诊撤销业务,临时异地(急诊)生效期间封锁本地待遇。
5.您当次急诊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请于次年3月31日前到省直医保经办服务大厅申请报销,逾期视为您个人自动放弃。
门诊特殊疾病业务
一、申请条件
恶性肿瘤放疗、恶性肿瘤化疗、血液透析、腹膜透析、精神分裂症治疗、结核病抗结核治疗、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
二、所需材料
1.《吉林省省直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申请表》(在选定就诊医院的医保科(办)网上申报、打印,加盖单位公章);
2.近期住院病历的复印件;如未住院提供门诊病历(加盖有效印章);
3.注明详细诊疗方案的诊断书;
4.参保人小二寸近期免冠照片一张;
5.参保人医保卡;
6.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1.特殊疾病业务审核通过后,申报人领取特殊疾病门诊专用处方本,并认真填写后由省医保局加盖有效印章方可生效。
2.须在选定医院门诊治疗,门诊特殊疾病按照住院待遇报销,全年只交纳一次起付线。
3.如您需要变更所选定的定点医院,请于每年1月份到新选定的就诊医院医保科(办)重新进行网上申报,并携带《吉林省省直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申请表》(新选定就诊医院的医保科<办>打印)、病历、新选定医院诊断书和《吉林省省直医疗保险特殊人员(慢性病)门诊处方本》到省直医保经办服务大厅办理;变更诊疗方案视同新办。
4.医院范围
(1)恶性肿瘤放疗:吉林大学第一医院、吉林大学第二医院、吉林大学中日联谊医院、吉林大学第二医院肿瘤防治中心、吉林省人民医院、吉林省肿瘤医院。
(2)恶性肿瘤化疗:吉林大学第一医院、吉林大学第二医院、吉林大学中日联谊医院、吉林大学第一医院二部、吉林大学第二医院肿瘤防治中心、吉林省人民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〇八医院、吉林省肿瘤医院、长春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
(3)血液透析:吉林大学第一医院、吉林大学第二医院、吉林大学中日联谊医院、吉林大学第一医院二部、吉林省人民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〇八医院、吉林省前卫医院、长春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长春市中心医院。
(4)腹膜透析:吉林大学第一医院、吉林大学第二医院、吉林大学中日联谊医院、吉林大学第一医院二部、吉林省人民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〇八医院、吉林省前卫医院、长春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长春市中心医院。
(5)结核病抗结核治疗:长春市传染病医院。
(6)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吉林大学第一医院、吉林大学第二医院、吉林大学中日联谊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〇八医院。
(7)精神分裂治疗: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〇八医院、长春市第六医院。
女职工生育业务
一、申请条件
参保女职工怀孕后可以申请此待遇。
二、所需材料
1.参保人身份证;
2.参保人医保卡;
3.结婚证;
4.准生证;
5.围产期保健手册。
省直生育定点医院医保科。
1.省直生育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及联系电话:
吉林大学第一医院 88782752
吉林大学第二医院 88796724
吉林大学中日联谊医院 84995222
吉林省人民医院 85595418
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〇八医院 86988576
吉林省前卫医院 85162505
吉林省妇幼保健院 86199311
长春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 86177037
长春市妇产医院 82903601
2.生育待遇开通后,参保人员在生育定点医疗机构持卡结算,符合省直生育保险支付范围的费用个人不承担,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人员补缴业务
一、申请条件
参保单位新增人员补缴、统筹内调转补缴、在职转退休一次性补缴。
二、所需材料
1.新增人员补缴、统筹内调转补缴:
(1)机关单位提供新增人员到本单位首次核定的工资表;
(2)企业合同制人员提供合同备案名册和工资表;
2.在职转退休:
(1)机关单位人员提供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退休审批表;
(2)企业单位提供基本养老金核定表、退休资格审批表;
3.若对补缴月份有异议,需提供人员档案。
1. 机关单位提供新增人员到本单位首次核定的工资执行月份的次月补缴到新增当月。
2.企业单位人员从劳动合同备案名册中所签订劳动合同的起始的次月补缴到新增当月。
3.在职转退休要求是男工龄满30年、女工龄满25年、医保实际缴费年限满15年,若不满足条件需补缴(若都不满足,从高)。
4.若新增人员与统筹内调转人员单独申请补缴,需携带《省直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基本信息变更登记表》与相关资料到窗口取号办理。
人员停保变更登记业务
一、申请条件
省医保参保人员开除、辞职、调动工作、解除劳动关系、违纪或判刑、失踪。
二、所需材料
1.《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参保人员退(停)保登记表》(省医保局网站www.jlyb.gov.cn下载, 一式两份, 加盖单位公章);
2.停保手续
(1)辞职提供:个人辞职申请书、辞去公职申请表、辞去公职批准文件及编制本减少页的原件和复印件;
(2)调转统筹外提供:调转文件、调动审批呈报表、商调函、调动审批表及编制本减少页原件和复印件;
(3)违纪或法院判刑提供:法院的判决书、编制本减少页、纪检部门、上级主管单位或本单位出具的开除公职的红头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4)人员失踪提供:相关的减员手续、情况说明并加盖公章、刊登声明的报纸、编制本减少页的原件及复印件;
(5)企业单位与编外合同制人员提供: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提供解除(终止)聘用合同备案名册原件及复印件。
1.参保单位在未核定次月征缴通知单之前可办理人员停保变更业务,托收单位应在每月18日前办理人员停保变更业务。
2.参保单位应于人员减少后30日内为停保人员申请办理医疗保险停保手续。
3.停保人员的医保卡个人账户余额可以在定点医院门诊和药店继续使用。
4.停保人员的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余额可以转移到新参保地。
人员退保变更登记业务
一、申请条件
省医保参保人员死亡。
二、所需材料
1.《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参保人员退(停)保登记表》(省医保局网站www.jlyb.gov.cn下载, 一式两份, 加盖单位公章);
2.退保手续
(1)死亡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书或火化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离休干部需提供定点医院医保科提供的费用结清证明;
(3)若死亡人员的地点是国外,死亡证明或火花证明要提供权威的翻译件;
3.若死亡人员个人账户经计算仍有余额,提供单位委托授权书和继承人及经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参保人医保卡(二代医保卡交开户银行)。
1.参保单位在未核定次月征缴通知单之前可办理人员退保变更业务,托收单位应在每月18日前办理人员退保变更业务。
2.参保单位应于人员减少后30日内为退保人员申请办理医疗保险人员退保变更业务。
人员在职转退休变更登记业务
一、申请条件
省医保参保的在职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二、所需材料
1.《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参保人员在职转退休变更登记表》(省医保局网站www.jlyb.gov.cn下载, 一式两份, 加盖单位公章);
2.退休手续
(1)省直机关单位提供: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正式启动前退休审批表或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退休审批表原件和复印件;
(2)中央直属单位提供:干部退休审批表或机关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审批表原件和复印件;
(3)企业单位提供:基本养老金核定表及退休审批表原件和复印件;
3.若对工龄有异议需提供退休人员档案。
1.参保单位在未核定次月征缴通知单之前可办理人员在职转退休变更业务,托收单位应在每月18日前办理人员在职转退休变更业务。
2.需要补缴请收到补缴通知单的两天之内缴费,在确认到账之后请及时到医保局窗口办理人员在职转退休变更业务。
生育补贴奖励业务
一、申请条件
参保女职工生育新生儿,产后可一次性申请围产补贴;参保男职工配偶生育新生儿,产后可一次性申请护理补贴(配偶无工作可同时申请围产补贴)。
二、所需材料
1.参保女职工和配偶生育的男职工
(1)《吉林省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网络申报业务登记单》(单位网上申报后打印,加盖单位公章);
(2)《吉林省省直生育保险补贴奖励申领表》(省医保局网站www.jlyb.gov.cn下载,加盖单位公章);
(3)新生儿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4)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
(5)单位授权委托书(省医保局网站www.jlyb.gov.cn下载,须填写单位对公账户,加盖单位公章);
(6)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无工作男职工配偶
(1)《吉林省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网络申报业务登记单》单位网上申报后打印,加盖单位公章);
(5)女方失业证原件复印件(农村户口提供失业证明,在校学生提供学生证和在校证明);
(6)单位授权委托书(省医保局网站www.jlyb.gov.cn下载,须填写单位对公账户,加盖单位公章);
(7)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1.单位通过网络集中申报,每月限打印1次《吉林省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网络申报业务登记单》,不受理个人申请。
2.受理之日起7个法定工作日内到账(无工作男职工配偶领取补贴办结时限为次年1季度,具体时间以电话通知为准)。
3.补贴费用请于子女出生后至次年3月31日前办理,逾期视为您个人自动放弃。
省直工伤人员定点医院变更业务
一、申请条件
已办理工伤人员身份变更登记业务的省直工伤人员。
二、所需材料
工伤定点医院变更:《省直工伤人员定点医院选择变更表》。(省医保局网站www.jlyb.gov.cn下载,一式两份,加盖单位公章)
三、办理时间
每年12月1日到12月20日期间的法定工作日。
1.规定时间内未申报视为选择定点医院无变动。
2.工伤定点医院:吉林大学第一医院、吉林大学第二医院、吉林大学中日联谊医院、吉林大学第一医院二部、吉林省人民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第208医院、吉林省肿瘤医院、吉林省职业病防治院、长春市中心医院、吉林省中医药研究院第一临床医院、长春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含二部)、吉林大学口腔医院。
违规划卡业务
一、申请条件
参保人死亡后他人违规划卡、离休干部去世他人违规划卡、异地就诊期间本地存在就诊记录的参保人员。
二、所需材料
1.普通人员及离休人员:他人(指参保人去世后违规划卡的当事人)出具情况说明、单位出具调查情况说明;
2.异地就诊人员:他人出具的情况说明。
0431-88690557(经办)、0431-88690563(政策)。
七、注意事项
1.相关就诊资料请登录吉林省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网站(www.jlyb.gov.cn)中个人信息部分进行查询。
2.死亡人员他人违规划卡,经办人或死亡人员家属请于提交之日起5个工作日后携带情况说明到金业大厦B座1511室取违规划卡处罚单。
3.持违规划卡单到中国银行(长春市南关区亚泰大街1888号,中海金域中央小区西门)交款。
无工作男职工配偶生育业务
一、申请条件
参保男职工配偶无工作、无生育保险(含生育待遇),怀孕后可以申请此待遇。
二、所需材料
1.《吉林省省直生育保险无工作男职工配偶生育待遇申请表》省医保局网站www.jlyb.gov.cn下载, 加盖单位公章);
2.女方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3.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
4.准生证原件和复印件;
5.围产期保健手册原件和复印件;
6.女方失业证原件和复印件(农村户口提供失业证明,在校学生提供学生证和在校证明);
7.参保人医保卡;
8.参保人和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1.无工作男职工配偶生育只能选定一所生育定点医院就医,不可更改。
2.定点医院选择范围:吉林大学第一医院、吉林大学第二医院、吉林大学中日联谊医院、吉林省人民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〇八医院、吉林省前卫医院、吉林省妇幼保健院、长春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长春市妇产医院。
3.申请核准后,须携带医保卡到选定生育定点医院医疗保险科(办公室)登记后就诊,就诊产生的医疗费在医院划卡结算。
4.若因医院因素需要变更医院,需携带《吉林省省直生育保险无工作男职工配偶生育待遇申请表》、转院证明、参保人医保卡、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至省直医保经办服务大厅办理变更医院手续。
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
一、申请条件
需要进行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省直参保人员。
二、所需材料
(一) 医疗保险关系转入
1.原参保地出具的《基本医疗保障参保(合)凭证》;
(1)《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2)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2.现参保地出具《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3.原参保地出具《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类型变更信息表》;
(二)医疗保险关系转出
1.现参保地出具《基本医疗保障参保(合)凭证》;
2.原参保地出具《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异地生育业务
一、申请条件
1.参保女职工,因随军、户口在异地或工作在异地等情况需要异地生育的可以申请此待遇。
2.无工作男职工配偶怀孕后,因户口在异地等情况需要异地生育的可以申请此待遇。
二、所需材料
1.女职工
(1)《吉林省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异地就医申请表》(省医保局网站www.jlyb.gov.cn下载,加盖单位公章);
(2) 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
(3) 准生证原件和复印件;
(4) 围产期保健手册原件和复印件;
(5) 参保人医保卡;
(6) 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 无工作男职工配偶
(2) 女方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3) 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
(4) 准生证原件和复印件;
(5) 围产期保健手册原件和复印件;
(6) 女方失业证原件和复印件(农村户口提供失业证明,在校学生提供学生证和在校证明);
(7) 参保人医保卡;
(8) 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1.异地生育只能选定一所定点医院就医,不可更改。
2.异地生育生效期间封锁本地待遇。
3.办理直接结算的参保人员,在直接结算定点医院发生的医疗费可划卡结算;非直接结算定点医院发生的医疗费先由个人现金垫付,出院后携带报销材料至省直医保经办服务大厅报销。
4.若因医院因素需要变更医院,需携带《吉林省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异地就医申请表》、转院证明、参保人医保卡、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至省直医保经办服务大厅办理变更医院手续。
5.您此次异地生育发生的医疗费请于次年3月31日前到我局申请报销,逾期视为您个人自动放弃。
人员新参保登记业务
一、申请条件
参保单位新录用(聘用)人员。
二、所需材料
1.《医疗工伤生育保险新增人员登记表》(省医保局网站www.jlyb.gov.cn下载, 一式两份, 加盖单位公章)。
2.录用手续
(1)新招录人员提供:录用通知书、录用审批表、招聘备案表、报到通知原件和复印件。
(2)统筹外调转人员提供:调任审批表、调动审批呈报表、调动通知、商调表原件和复印件。
(3)任免人员提供:任职文件、干部任免审批表原件和复印件。
(4)军转人员提供:人员调动供给介绍信和军队转业干部工作分配通知书原件和复印件。
(5)编外合同制人员和企业单位人员提供:劳动合同备案名册和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证明。
3.劳动关系材料
(1)机关事业单位提供:编制本原件和复印件。
(2)编外合同制人员和企业单位人员提供:劳动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3.工资表
(1)机关事业单位提供:工资核定表。
(2)企业单位提供:加盖公章的工资表。
4.已在其他医保经办机构参保的应提供转出地医保经办机构开具的医疗保险参保凭证。
办理时间:法定工作日。
办理地点:省直医保经办服务大厅(长春市亚泰大街3336号金业大厦)。
办结时限:即时办结。
联系方式:0431-88690557。
注意事项:1.参保单位办理人员新增业务时需先登录省直医保网上经办服务大厅,通过网上申报系统录入首次参保职工的基本信息,并提交发起网上增员申报;申报后7个工作日内报送材料至综合业务窗口进行审核,是否通过以审核结果为准。2.参保单位在未核定次月征缴通知单之前可办理人员新参保登记业务,托收单位应在每月18日前办理人员新参保登记业务。3.参保单位应注意新增人员的招录时间,参保单位与新招录人员建立劳动用工关系起30日内为新增人员申请办理参加医疗保险手续,如若超过30日,从建立劳动关系月份开始补缴。4.待遇审核期之后,持《吉林省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业务登记单》,根据《关于办理吉林省省直社会保障卡事宜的通知》(吉人社信管联字〔2017〕1号)文件要求制卡。
省直离休干部定点医院变更业务
申请条件:省直参保离休干部,二等乙人员定点医院变更。
所需材料:《省直离休干部定点医院选择变更表》。(省医保局网站www.jlyb.gov.cn下载,加盖单位公章)
联系方式:0431-88690557(经办)、0431-82883195(政策)。
注意事项:1.规定时间内未申报视为选择定点医院无变动。:2.省直离休干部、二等乙人员定点医院:吉林大学第一医院 、吉林大学第二医院、吉林大学中日联谊医院、吉林省人民医院 、中国人民解放军208医院、吉林省前卫医院、吉林省肿瘤医院 、长春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 、长春市中心医院。
离休干部个人账户余额返还业务
一、申请条件
离休干部每年的医疗费总额(包含住院、门诊、药店购药等持卡消费产生的费用,不含体检费用)低于本人个人账户当年计入的总金额,可办理省直离休干部个人账户余额返还手续。
二、所需材料
1.离休干部医保卡。
2.离休干部本人或经办人的银行借记卡(全国范围内的中国银行卡或长春市内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
3.离休干部本人及经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4.由单位经办人办理的,需同时供单位授权委托书(省医保局网站www.jlyb.gov.cn下载,加盖单位公章);由代办人办理的,需同时提供个人授权委托书(省医保局网站www.jlyb.gov.cn下载);若离休干部本人死亡,必须提供单位授权委托书(省医保局网站www.jlyb.gov.cn下载,加盖单位公章)。
办理时间:下一年度3月1日到3月10日(法定节假日顺延),共10个工作日。
联系方式:0431-88690557(经办)、0431-82883195(政策)、0431-88690555(财务)
注意事项:规定时间内未办理离休干部个人账户返还业务,资金并入统筹,无法返还。
人员统筹内调转变更登记业务
一、申报范围
省医保参保人员在省医保参保单位内部调转。
二、所需材料
1.《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参保人员统筹内调转登记表》 (省医保局网站www.jlyb.gov.cn下载,一式两份,加盖单位公章)。
2. 调转手续
(2)调转人员提供:调任审批表、调动审批呈报表、调动通知、商调表原件和复印件。
(3)任免人员提供:任职文件、干部任免审批表原件和复印件。
(4)编外合同制和企业单位提供: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备案名册及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注意事项:1. 统筹内调转变更业务须在调出单位与调入单位均未核定次月征缴通知单之前办理,托收单位应在每月18日前办理人员统筹内调转变更业务。2.调入单位应于人员调转30日内为调转人员申请办理医疗保险调转手续。
转诊转院业务
一、申请条件
参保人员因参保地定点服务机构条件所限或因危重症,符合分级诊疗和转诊转院政策规定需要转外就医的。
二、所需材料
1.《吉林省省直医疗生育保险转诊、转院申请表》。(在具有转诊转院权的省直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科(办)网上申报后打印)。2.门诊病历或住院病历复印件(加盖有效印章)。3.参保人医保卡。4.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办结时限:限时办结(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
联系方式:0431-88690557(经办)、0431-88690556(政策)。
注意事项
1.此项业务需由两家具有转诊权限定点医疗机构专家会诊同意。
2.具有转诊权的定点医疗机构:吉林大学第一医院、吉林大学第二医院、吉林大学中日联谊医院、吉林省人民医院、吉林省肿瘤医院。
3.转诊人员可在以下定点医院范围内选择一所定点医院就诊:北京协和医院、中国医学科学院肿瘤医院(北京市)、北京大学第三医院、北京安贞医院、中国医学科学院阜外医院(北京市)、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北京市301医院)、北京同仁医院、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天坛医院、上海东方肝胆外科医院、上海华山医院、复旦大学附属上海华东医院、中国医学科学院血液病医院(天津市)。
4.转诊转院申请经核准后,参保人医保卡本地待遇封锁,异地就医待遇生效,有效期至当次住院治疗结束。
5.当次住院治疗结束后,直接结算的转诊参保人员转诊转院待遇自动终止;非直接结算的转诊参保人员,可在终止日期前携带参保人和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至省直医保经办服务大厅窗口办理转诊撤销业务。
6.您在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直接结算医疗费用,可持社会保障卡直接结算,发生的非直接结算医疗费用先由个人现金垫付,于次年3月31日前按规定携带相关手续到省直医保经办服务大厅申请报销,逾期视为您个人自动放弃该权利。
7.2017年11月1日后,未履行规定程序,自行异地就医人员的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为20%。因本人原因,应直接未直接结算的就医人员,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在原基础上降低10%。
8.省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的转诊人员,在就医地发生的再转诊,应在就医地定点医疗机构办理事前核准手续,如转到直接结算定点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如转到非直接结算定点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然后按规定到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报销。
9.医疗费用非直接结算的转诊人员,在就医地发生的再转诊,按转诊有关要求到参保地经办机构办理事前核准手续,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然后按规定到参保地经办机构申请报销。
异地就医业务
申报范围:1.参保人员因公在外地长期工作6个月以上的。2.参保人员根据户籍管理规定取得居住地户籍或根据居住证管理规定取得居住地居住证(或居住登记6个月以上,下同)的。
所需材料:
(一)长期派驻外地工作人员
1.《吉林省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异地就医申请表》 (省医保局网站www.jlyb.gov.cn下载,下同) 。
2.相关证明资料
(1)有驻外分支机构的单位应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事业单位)、统一信用代码证(机关和中直单位)或者工商营业执照(企业单位);无驻外分支机构的单位,应提供书面情况说明和异地购房合同、租房、租柜协议复印件(加盖有效印章)等辅助证明材料。
(2)属劳务派遣性质的单位,派遣方与用工方签订的派遣协议中明确工作地点的,应提供派遣协议复印件(加盖有效印章),没有明确工作地点的,应由用工方出具异地工作的书面证明(加盖有效印章)。
(3)单位驻外工程施工情况说明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3.参保人医保卡。
4.参保人和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二)长期异地居住
1.《吉林省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异地就医申请表》。 2.居住地户口簿(居住地身份证)或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3.参保人医保卡。4.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注意事项
(一)结算方式
办理异地就医后,医疗费用分直接结算和非直接结算两种方式。其中,直接结算定点医疗机构名单可到省医保局网站(www.jlyb.gov.cn)查询。
(二)省内异地就医
1.定点选择
长期异地就医人员可在居住地(市州统筹区内非跨县域)开通直接结算的全部定点服务机构就医,在此基础上可在居住地(市州统筹区内)的非直接结算定点服务机构中再选择4家(三级、二级、一级和专科各1所)就医,有异地门诊特病待遇的,可在办理异地就医时在其异地定点医院范围内选择一家作为特殊疾病定点,若选择非直接结算定点医院,需居住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确认盖章。
2.您在选定生效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直接结算医疗费用,可持社会保障卡直接结算;您在选定生效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非直接结算医疗费用先由个人现金垫付,按规定携带相关手续到省直医保经办服务大厅申请报销。
4.如您需要变更选定的非直接结算定点医院或临时回到参保地就医、取消长期异地业务,请携带《吉林省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异地就医申请表》、参保人医保卡、参保人和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参保地医保局办理;如您需变更居住地,请到参保地经办机构重新办理,所需材料同第二条。
5.如您突发急诊在非定点医院发生急诊就医,请在规定时间内至居住地医保局办理急诊相关手续。
6.医疗费用直接结算的长期异地就医参保人员,因居住地定点医院医疗条件所限需要转外就医的,应在居住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事先核准手续,如转到直接结算定点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如转到非直接结算定点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然后按规定到居住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报销。
7.医疗费用直接结算的异地就医转诊人员,在就医地发生的再转诊,应在就医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事先核准手续,如转到直接结算定点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如转到非直接结算定点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然后按规定到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报销。
(三)跨省异地就医
1.办理跨省直接结算的参保人员,需先取得并激活二代社会保障卡。
2.定点选择
跨省长期异地就医人员可在居住地(市级统筹区)内全部直接结算定点服务机构就医,在此基础上可在居住地(市级统筹区)的非直接结算定点服务机构中再选择4家(三级、二级、一级和专科各一所)就医,若选择非直接结算定点医院,需居住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确认盖章。有异地门诊特病待遇的,可在办理异地就医时在其异地定点医院范围内选择一家作为特殊疾病定点。若选择非直接结算定点医院,需居住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确认盖章。
3.您在选定生效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直接结算医疗费用,可持社会保障卡直接结算;您在选定生效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非直接结算医疗费用先由个人现金垫付,按规定携带相关手续到省直医保经办服务大厅申请报销。
4.如您需要变更选定的非直接结算定点医院或临时回到参保地就医、取消长期异地业务,请携带《吉林省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异地就医申请表》、参保人医保卡、参保人和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省直医保经办服务大厅办理;如您需变更居住地,请到省直医保经办服务大厅重新办理,所需材料同第二条。
5.如您在非定点医院发生急诊就医,请在规定时间内至参保地医保局办理急诊相关手续。
6.医疗费用直接结算的长期异地就医参保人员,因居住地定点医院医疗条件所限需要转外就医的,应在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事先核准手续,如转到直接结算定点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如转到非直接结算定点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然后按规定到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报销。
(四)其他
1.异地就医业务审核通过后,请在所选择定点医院范围内就医,异地就医待遇生效期间,本地医保待遇封锁。
2.长期异地就医业务审核通过后,异地就医待遇从办理之日起生效;在职人员取得就医地户籍、退休人员取得就医地户籍或居住证的,异地就医待遇长期有效;在职人员取得就医地居住证的,居住证有效期即为异地就医有效期限。
3.长期派驻外地工作人员有效期到期后仍需继续异地就医的,应到省直医保经办服务大厅办理事前核准手续,办理时应提供材料同第二条第一款。如在终止日期前未申请办理延期,异地待遇自动终止,本地待遇自动生效。
4.您在直接结算定点医院住院费用因个人原因应直接结算未直接结算的,回到参保地医保局申请报销,报销时基金支付比例降低10%;若您未履行规定备案程序,自行异地就医人员的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为20%。
5.您的医疗待遇执行您参保地政策标准,如有相关问题请咨询省医保局。
6.您在医院就医过程中如需帮助,请直接与就诊医院医保科(办)联系咨询,若医院未能解决您的困难,请与就医地医保局联系。
7.当年发生的非直接结算医疗费请于次年3月31日前到省直医保经办服务大厅申请报销,逾期视为您个人放弃该权利。
(吉网 吉刻APP记者 贾子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