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和交易“SWC币”的行为系个人自由,但不受法律保护,投资和交易比特币、以太币等虚拟货币的行为同样如此。
谭某某通过老乡与毛某相识,于2018年6月12日相互添加微信好友。毛某向谭某某询问投资虚拟货币的事情,谭某某向毛某推荐了“SWC币”。2018年7月13日,毛某决定投资“SWC币”,谭某某将网址链接发送给毛某,并告知毛某,将投资款直接交付给谭某某,由谭某某注册账户、设置密码,然后将注册的账户和密码交付给毛某处理。2018年7月14日,李某某通过银行转账支付谭某某投资款50000元,毛某通过微信转账支付谭某某投资款2500元,谭某某确认已收到该款项。2018年7月15日,谭某某将其注册好的三个投资账户(maoy888、maoy8881、maoy8882)及登录密码、登录网址通过微信发给毛某。2018年7月18日,谭某某将投资后的返点款1209元通过微信转账给毛某。2018年8月3日,李某某再次通过银行转账支付谭某某112500元。2018年8月6日,谭某某将返点款8190元转给李某某。此后,李某某对虚拟货币投资期限过长不满,要求谭某某出售虚拟货币并支付款项,一直未果,诉至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2020)湘0923民初2974号民事判决: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SWC币”系虚拟货币,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发布的通知、公告,虚拟货币不是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和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货币。“SWC币”等虚拟货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公民投资和交易“SWC币”的行为系个人自由,但不受法律保护。原告毛某、李某某委托被告谭某某投资“SWC币”,谭某某已将注册账户及密码交付给原告毛某、李某某,毛某、李某某投资虚拟货币产生的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原告毛某、李某某要求被告谭某某返还投资款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我完全认同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的上述观点和态度。投资和交易“SWC币”的行为系个人自由,但不受法律保护,投资和交易比特币、以太币等虚拟货币的行为我认为同样如此,这些所谓的虚拟货币交易,违反金融常规,违背汇兑常识,交易手法存在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的重大嫌疑,很大程度上是以虚拟货币交易为名,行网络诈骗之实,触犯《刑法》第224条、第266条之规定,具有不能控制、不可规避、无法转移的合规、财务和法律风险。因此,我认为公安机关经过对涉案线索的审查,可以刑事立案;你要做的,首先是赶快止付,止损,其次是力所能及的搜集、整理证据然后提交给公安机关,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最后就是(当然,希望资金能够最终追回来,部分或全部弥补你的损失,但是如果追不回来,你要)做好最终资金不能追回的风险自担的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