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某是中国银行浙江省开化县支行原副行长,由于长期从事房地产贷款业务,朱某某对房地产市场关注颇多,认为“炒房”可以获得巨额财富。由于个人资金有限,他打起了“靠行吃行”的主意,把“黑手”伸向银行贷款资金。
2018年6月,朱某某找到朋友汪某,希望以汪某的名义向银行申请经营性贷款86万元用于自己购房。但由于汪某不符合贷款条件,故指使汪某虚构部分购销合同、经营流水、年收入情况等贷款材料,提交银行后由朱某某利用职权违规审批通过该笔贷款。
尝到甜头后,朱某某又多次违反相关规定,明知以他人名义申请贷款、提供虚假材料等情形不符合贷款发放条件,仍滥用职权核准同意,致使其本人以他人名义申请的640余万元贷款得以审批通过,所得款项均被朱某某用于“炒房”。
2022年5月,朱某某被立案审查调查并被采取留置措施;同年8月,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2022年12月,朱某某因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三万元。
纪法依据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一)滥用职权,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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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案例提供:浙江省开化县纪委监委 漫画 李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