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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9日上午,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了全省法院2020年至2022年全省法院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工作开展情况,并发布5起典型案例。

案例一 被告人蒋某某等二十三人诈骗案

【基本案情】

2020年1月,陈某某等三人(均在逃)在缅甸某地租用办公楼为窝点成立名为“众乐”(后更名为“亿乐”)的电信网络诈骗集团,招募被告人蒋某某等人为集团成员,通过对成员进行诈骗培训,分发诈骗使用的手机、社交软件账号,针对中国大陆公民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该诈骗集团为便于管理和实施诈骗活动,设立多个组,各组组员按照培训内容将自己包装成不同角色的成功人士,通过社交软件、交友网站结识被害人,在骗取被害人的信任后,以恋爱、投资赚钱为由,诱骗被害人进入该集团制作的“蚂蚁聚财”“蚂蚁聚宝”“工银瑞信”“国汇亚洲”“东方财富”“保利基金”“富拓外汇”“诺安智库”“中信理财”等虚假网站进行投资。被害人将钱款打入该集团专门用于诈骗活动的账户后,该集团通过后台操作,采用先让被害人获取少量“投资收益”的方式,使被害人深信该投资风险小、获利高,引诱被害人向平台不断加大投资金额,后又以升级会员可以获取更多收益,或账户被冻结需要充值刷金额流水、支付解冻费才能解冻为由,诱骗被害人不断进行充值,最终无法提现,“投资”钱款均由诈骗集团占有。2020年2月至12月31日期间,该诈骗集团针对中国大陆公民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先后骗取多名被害人1600余万元。

【裁判结果】

本案由格尔木市人民法院一审,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等二十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在境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骗取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根据各被告人在犯罪集团中的具体地位、作用及参与犯罪的积极程度等进行主从犯划分,蒋某某等十一人系主犯,其余十二人为从犯。结合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情节及认罪悔罪态度,依法判处二十三名被告人十年六个月至四年二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共计一百五十万元。

【典型意义】

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将作案窝点设在境外,从国内招募人员,对境内居民大肆实施诈骗,社会危害性大,打击难度大,欺骗性强。人民法院始终坚持从严惩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及关联犯罪,将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作为从严惩处的重中之重,严惩首要分子和骨干成员。一些盘踞在境外的犯罪组织、诈骗团伙以“高薪招聘”诱骗务工人员偷渡缅甸、柬埔寨等国家,以囚禁殴打、电击、关水牢等手段强迫从事“杀猪盘”、裸聊、“投资理财”等电信网络诈骗。广大人民群众要提高警惕,不轻信所谓好友或中介等介绍的出国务工来钱快、工作轻松的说辞,以免沦为境外诈骗集团的犯罪工具;不断增强网络安全意识,提高风险防范能力,通过正规渠道投资理财,严防落入不法分子设置的“套路”中。

案例二 被告人曾某等四人诈骗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曾某、徐某、薛某在海南省共同预谋前往青海省西宁市实施电信网络诈骗。2020年4月,三人先后到达西宁市,为逃避打击分别租住在西宁市三小区,采用冒充网贷平台工作人员,虚构被害人审批贷款需要刷银行卡账号流水等事由,使用多部手机和电话卡针对申请网络贷款的社会不特定人员拨打电话,获取被害人银行卡账号和手机验证码等信息后,通过快捷支付将被害人银行卡内钱款转至网络洗钱人员账户,再由网络洗钱人员账户转至曾某的工商银行卡账户的方式,实施多起电信网络诈骗活动。被告人何某与曾某联系到达西宁市后与曾某共同居住,并出资购买手机由曾某等人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骗取多名被害人钱款共计31555元。

【裁判结果】

本案由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审理。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认为,被告人曾某、徐某、薛某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经预谋采取拨打电话冒充网络贷款公司工作人员的方式,虚构被害人审批贷款需要刷银行卡账号流水等事由,骗取多名被害人钱款,数额巨大,构成诈骗罪;被告人何某明知曾某三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仍出资购买诈骗用的手机,其行为应以诈骗罪共犯论处。结合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情节及认罪悔罪态度等情形,依法判处四名被告人三年至十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一万元至五千元不等的罚金。

【典型意义】

本案是典型的网络诈骗犯罪,犯罪分子采用冒充网贷平台工作人员,通过拨打电话、发送虚假信息等方式,取得被害人信任后,以贷款需要交纳保证金刷流水为由,实施诈骗活动骗取钱财,严重侵害了人民群众的财产权益,依法应予严惩。网贷有风险,借款须谨慎。线上贷款平台凡是提现放款之前要求交会员费、保证金、认证金、冻结费等各类费用,或要求提供银行卡密码、手机验证码的,都存在诈骗风险。千万不要把自己的银行卡密码、动态验证码提供给陌生人,不要随意在网络上申请贷款,不要随便在网络上提供个人信息。如需贷款请到正规贷款机构,按正规程序贷款,切不可听信各类贷款中介忽悠,陷入贷款诈骗套路。

案例三 被告人吴某等二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基本案情】

2021年10月,被告人吴某、熊某经预谋,明知上游犯罪分子利用其提供的银行卡实施信息网络犯罪,仍将自己及他人的银行卡出售给对方使用。其中,吴某出售本人及他人的银行卡17张,用于接收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资金,累计入账金额达2113万余元,非法获利7500元;熊某出售本人及他人的银行卡13张,用于接收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资金,累计入账金额达1139万余元,非法获利10000元。

【裁判结果】

本案由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等二人明知他人利用其提供的银行卡实施信息网络犯罪,仍出售本人及他人的银行卡,为他人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二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其家属主动缴纳违法所得及罚金,可依法从宽处罚。结合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处吴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熊某有期徒刑一年,分别并处罚金一万元。

【典型意义】

近年来,社会上存在大量非法交易的手机卡、信用卡,成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必备工具,涉“两卡”黑灰产业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推波助澜,已然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屡打不绝的“帮凶”,为此国家持续开展打击斩断犯罪分子的信息流和资金流的“断卡”行动。广大人民群众切勿因不法利益诱惑,向他人出借、出租、出售自己的银行卡、手机卡等,这些支付、通讯工具被不法分子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不仅会影响到公民的个人征信,情节严重的还会涉嫌“帮信”犯罪,成为电信诈骗、网络赌博等犯罪行为的帮凶。

案例四 被告人谢某等三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基本案情】

2019年9月,一名自称“洪某枝”的女子找到被告人谢某,称有钱款要通过转账洗钱,要求谢某组织人员办理银行卡并将收到的钱款转入指定的账户内。谢某遂组织被告人檀某某、卢某二人,分别前往多个银行办理了多张储蓄卡,并多次取钱转钱,共计360000元。

【裁判结果】

本案由玉树市人民法院审理。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檀某某、卢某明知属于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应予惩处。卢某系累犯,应从重处罚。鉴于三被告人归案后主动交代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轻处罚。谢某、檀某某积极缴纳罚金,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依法判处三名被告人一年一个月至十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分别并处罚金五千元。

【典型意义】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发案率高、辐射面广、涉案金额大。不法分子为顺利将诈骗钱款变现并逃避侦查,会采取在多个非诈骗关联银行卡、账号间转账的方式转移资金、掩饰资金来源,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链条中的重要一环,必须坚决予以严惩。本案三名被告人明知他人从事网络犯罪活动,因贪图小利,为犯罪分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触犯刑法最终获刑。转账洗钱是违法犯罪行为,切勿因贪图蝇头小利而触犯法律,更不要轻信网络社交软件结识的陌生人,保持清醒,守好“钱袋子”,谨防上当受骗。

案例五 被告人王某某等九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某某与冶某通过买卖社交软件账号的微信群相识。2021年1月至2月25日期间,二人经共同预谋后,低价购买微信、QQ、陌陌、SOUL等社交软件账号,并以高价卖出的方式,将账号信息出卖给他人用于电信网络犯罪,获取违法所得272700元。同年2月26日至3月29日期间,王某某、冶某为牟取更大的不法利益,租赁房屋并购买电脑等设备,先后招募被告人刘某等七人,通过收购、盗号的方式获取他人微信、QQ、陌陌等账号信息,出卖给他人用于电信网络犯罪,获取违法所得142635元。

【裁判结果】

本案由格尔木市人民法院审理。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认为,王某某等九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明知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为牟取不法利益,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结合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情节及认罪悔罪态度,分别判处九名被告人三年二个月至九个月不等的有期刑期,并处五万元至六千元不等的罚金。

【典型意义】

电信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在享受电信网络带来的便利的同时,也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绝不能出售自己的社交账号等个人信息,成为电信诈骗的“帮凶”。公民个人信息记录了公民身份及活动情况,不法分子通过各种渠道获取、出售公民个人信息,不仅给群众造成思想困扰和财产损失,还严重威胁人身安全,影响社会稳定。严厉打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切断其与诈骗、敲诈勒索、绑架等犯罪活动的链条,对于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犯罪发生具有重要意义。

转自/青海高院

来源: 青海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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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小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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