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人工智能技术与金融业深度融合的新业态,智能金融代表着未来发展趋势,已成为金融业的核心竞争力。”8月16日晚,第20期浦山讲坛暨第15期CF40·孙冶方悦读会上线播出,中国金融四十人论坛(CF40)资深研究员、中国证监会原主席肖钢在发布新书《中国智能金融发展报告(2019)》时提出,在新一轮产业变革中,智能金融是我国抢抓未来机遇的一个重要制高点。
肖钢表示,智能金融将会让传统的金融逻辑发生颠覆性改变,并会推动交易成本进一步降低、增强金融服务和产品的灵活性及普惠性、提高风控能力等。不过,当前智能金融在我国的应用仍处于较浅层的初期发展阶段,且其发展面临着治理原则和伦理等问题。
《中国智能金融发展报告(2019)》(以下简称《报告》)为CF40课题项目《中国智能金融发展报告》2019年的研究成果。该项目由肖钢牵头,课题组由来自政府监管部门、金融监管部门及20余家知名金融机构、科技研究机构、科技公司的研究骨干组成。课题对国内外智能金融领域的发展动态、技术创新、产业政策、应用趋势、风险评估、监管配套等进行全面梳理和评估,形成年度《中国智能金融发展报告》,每年发布更新。
2019年12月22日,这份国内首个系统梳理并探讨中国智能金融发展问题的报告在第三届金家岭财富管理论坛上发布。新冠疫情发生以来,课题组对原有报告进行了进一步的充实、修改,完善后的课题报告最终于今年7月出版。
在这场演讲中,肖钢和CF40常务理事、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会长李东荣,CF40学术委员会主席、北京大学数字金融研究中心主任黄益平共同就智能金融的应用、发展原则、隐私保护、监管等一系列问题展开对话。
智能金融:金融科技的高级形态、将为金融业带来深刻性变革
对于智能金融,业界还比较陌生。这一概念首次正式从国家层面提出,是在2017年7月国务院发布的《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中。该规划提出要创新智能金融的产品和服务,发展金融的新业态等,但并未对其做出统一定义。
《报告》对智能金融的定义是:智能金融是人工智能技术和金融业深度融合的新业态,是用机器替代和超越人类经营管理和能力经营模式的变革。
相比金融科技,智能金融更具革命性的优势在于对金融生产效率的根本颠覆。“智能化,是金融科技的一个高级形态。所谓高级形态就是,机器不仅取代体力劳动,更重要的是取代脑力劳动,它要超越人类的智慧,更精准高效地满足各类金融需求,推动我国金融行业变革与跨越式发展,因此具有颠覆性。”肖钢说。
☝ 肖钢:为什么要发展智能金融?
智能金融带来的颠覆性变革主要体现在两个维度上:一是促进科技发展。由于金融对数据要求高、业务复杂、风险外溢性大,所以会对人工智能技术的应用要求更严,技术挑战更大,因此大力发展智能金融利于实现人工智能技术的突破。二是促进金融的变革。人工智能技术如果和金融结合起来,会给金融业提供无限可能,带来革命性、颠覆性的变化。
具体来看,《报告》认为,智能金融对金融体系的颠覆性变化主要体现在三点:
一是推动金融机构提高效率、降低成本。从某种意义上讲,智能金融会改变传统的金融运行逻辑。例如,智能客服大大减轻人工服务的压力;智能信贷的审批时效缩短至1分钟,完全不需人工干预;智能理赔的自动理赔率在95%以上,理赔时效从人工的3天缩短至3分钟。
二是增强金融服务和产品的灵活性、适应性和普惠性。不仅可以结合用户信息,提供个性化定制的金融服务和产品,而且在普惠金融方面,智能金融也能够提供传统金融无法提供的产品和服务。
三是利于提高风险防控能力。数据显示,通过大数据和机器学习算法构建异常交易识别模型,基本杜绝了异常交易行为,资损率低于百万分之一。
智能金融对金融体系带来的深刻变革也得到黄益平的认同。他认为,这种突破性改变主要体现在普惠性和无接触交易方面。
长期以来,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一直是世界各国共同面临的难题。黄益平指出,中国曾经有近一万家小额信贷公司,银行业也提供了很多普惠金融服务,但客观来说,小微企业、低收入群体融资难问题并没有得到根本性解决。如今,新技术工具的支持使得普惠金融成为可能。
黄益平认为,疫情期间,公众已经明显感受到无接触交易的优势,未来,这一优势还会变得更加突出。
数据孤岛现象与数据隐私保护
从国家层面来说,智能金融概念的提出只有三年多时间,“总体看,智能金融在我国还处于浅应用阶段,处于发展初期,正从外围业务逐步向核心领域渗透。”肖钢说。
他指出,当前,人工智能技术的应用主要分布在金融业务中的前、中、后台。前台业务包括智能身份识别、智能营销等;中台业务包括智能投资、智能信用评估、智能风控;后台业务包括智能运营管理、平台建设等。
从目前的应用情况来看,在智能身份识别、智能营销领域,人工智能应用已经比较广泛;在智能投资、智能投顾方面,人工智能应用已经初具效果,潜力巨大;而在智能信用评估、智能风控方面,大型机构对人工智能的应用程度不错,而小机构的能力建设则有待提升。
在智能金融应用不断深入的同时,其发展还存在着不少软肋和阻碍,其中最突出的就是数据孤岛现象与数据隐私保护问题。
人工智能技术的应用依赖于大数据,而行业应用中金融数据往往分散在不同机构、不同部门,成为割裂的“小数据”,形成了“数据孤岛”。
要解决“数据孤岛”问题,肖钢建议,可从发展金融云入手。他指出,金融云天然有平台的功能和性质,可以大规模、低成本、敏捷化地赋能金融机构。当前,我国的金融云主要存在两类,一类是大型科技公司建的金融云,它实际上是在公共云上开辟了一个专门为金融机构服务的金融云;另一类是金融机构,主要是大型商业银行自己建的金融云,也叫私有云。前者存在的问题是对金融数据保护的专注力不够,后者的问题在于各个机构之间的数据存在割裂、很难打通。
因此,《报告》建议,由“一行两会”牵头,统筹建立一个金融行业的专有云。按照“统一规则,分步实施,小步快跑”的原则,各金融机构从外围数据、非核心业务到核心业务与数据,逐步上云。
在金融大数据共享的同时,另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是对用户隐私数据的保护。目前,我国正在起草《个人信息保护法》。除了立法层面,《报告》还提到一种新的技术解决思路——“联邦学习”(Federated Learning)。
“联邦学习”是指各机构在不交换数据的情况下,完成人工智能算法模型训练。其核心就是解决数据孤岛和数据隐私保护的问题,通过建立一个数据“联邦”,让参与各方都获益,推动人工智能技术在金融领域的应用。
智能金融的风险与监管
任何技术在发展过程中都伴随着一定风险。正如李东荣所说,“人工智能是把双刃剑”。一方面,人工智能可以有效推动金融产品和服务上台阶;但另一方面,也存在算法歧视、不公平等问题。
肖钢认为,智能金融存在的潜在风险主要有四类:
首先是技术风险。技术发展仍处于弱人工智能阶段,无法应对复杂场景下的决策,在金融的应用中存在风险隐患;此外,还有算法黑箱问题。“算法黑箱”导致智能金融的投资决策过程复杂、投资结果不确定、可解释性差,造成投资者的不信任。
其次是信息安全风险。智能金融依赖的软硬件平台及网络环境可能存在安全漏洞,危害智能金融应用的安全。
第三是系统性风险。智能金融加深了金融业、科技企业和市场基础设施的融合,增强了机构之间的关联性,由此也会放大金融的顺周期性,可能引致系统性风险。
第四是垄断风险。智能金融在发展中可能遇到数据、资本与技术向少数公司集中的情况。大公司迅速扩大金融业务,不断发掘客户潜力,出现“赢者通吃” 局面,逐步形成事实垄断。
面对可能存在的种种风险,欧美、日本、新加坡等国家和地区已经在智能金融领域出台了一些原则指引。但目前,我国在这方面只有一些零散的制度约束,还没有专门的原则指引。李东荣建议,我国要加快智能金融的制度建设,尽快出台相关原则指引,确保人工智能在金融领域应用探索发展过程中不走偏。
在他看来,相关原则指引主要包括四方面内容:
一是要依法合规,有底线、有边界。创新总是走在监管前面,监管部门既要为有价值的创新提供空间、防止其被耽误,也要避免创新缺乏边界制约,造成社会负面影响。
“归根到底,还是要围绕实体经济和人们生活的需要进行金融创新,让人民对金融产品有实实在在的获得感,对金融服务有满意感。”肖钢补充道。
二是要以人为本。推动包括人工智能在内的任何技术在金融领域的应用,出发点都要放在增强民众对金融服务产品的获得感和满足感。因此,要做到对每个产品可追溯、可审计,以此来保证其出发点清晰透明。
三是要安全可控。金融领域最大的问题和挑战就是风险防控,这是金融业在发展过程中的永恒主题。就智能金融而言,要关注相应的风险防控措施是否具有针对性和有效性。
四是要权责清晰。无论金融监管部门还是金融商业机构,推广智能金融产品和服务时,其审计程序、社会披露程序等都要做到链条清晰,以此保证权责清晰、问责清晰。
关于智能金融的治理原则,除了遵循一般的人工智能治理原则和遵守伦理道德规范以外,《报告》还提出了以下五方面建议:一是机动灵活治理,例如实行监管沙盒机制。二是坚持以市场需求为主体,秉承适度监管的治理原则。三是以产业发展为目标,不能一管就死;同时,监管要跟上智能金融发展趋势,修订完善监管原则。四是智能治理,用技术解决人工智能带来的新问题。五是构建多主体参与、多层次治理体系。
落实到具体的监管层面,《报告》建议从四方面入手:
首先,加强法律法规建设。监管部门应加紧研究出台智能金融隐私保护、责任主体认定、消费者保护以及道德伦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条件成熟时逐步上升至法律法规。
其次,创新监管模式。结合中国国情创新监管模式,可设立专门的部门,建立智能金融监管长效机制,以适应智能金融渠道多元化、跨市场的运营特点。
第三,大力发展监管科技。监管部门要综合运用新一代数字技术,增强事前预判风险的能力,强调智能金融应用的特殊披露信息,包括算法模型及使用第三方数据情况;构建事中监管评价的指标体系,开展智能金融风险评级。
第四·,加强消费者保护。强化金融机构“卖者有责”义务,维护消费者知情权;强化经营者的取证责任,明确电子证据提供义务、效力、留存年限、留存范围,尝试举证责任倒置;构建知情权、更正权、使用权等个人信息权体系,规范智能金融经营者获取数据的途径和方式;加强金融消费者教育,引导理性认识和使用智能金融产品和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