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凌云教授论互金创新与权益保护立法
——创新主体的健康成长与权益保护
P2P作为中央鼓励的#互联网金融# (简称互金)创新形式,进行多行业交叉性业务尝试是其发展创新的基础。在互金发展前期,这种金融混业态因为有中央政策鼓励,监管部门没有给出“合法与不合法”的细化说明和限制,既使与当时的部分法规相抵触,宽监管之下也不给予非法打击,这有利于促进创新,然而创新主体却又不得不面对政策突变、监管趋严而被非法认定的风险。在创新改革中,创新主体如果缺失独立权威的组织机构对其所在行业进行独立立法和权益保护,那么在它创新业务所涉及行业的未来立法中,就可能被相关新法规有意或无意地给打上“非法”的标签,导致在未来监管与司法过程中,创新者被非法认定遭受打击,创新参与者权益受损。因此,改革创新中的主体需要独立权威的立法与权益保护机构来参与一切改革创新活动,及时给予行业立法规制,引导行业规范发展,规避政策与法规变化风险,在未来风险处置中使创新主体与参与人的自身权益得到有效保障,这是创新发展的前提和基础。如果缺失这种权益保护机制,改革创新者就随时可能成为政策法规的牺牲品而被打上罪恶的标签,而改革创新也将成为一场历史悲剧。
在中国互金创新历史中,始终没有成立一个独立权威的组织机构对创新主体和参与人进行权益保护和前瞻性立法规范,使得互金发展十多来年,互金行业的市场准入前置管理缺失,平台数量暴增,暴雷风险频发;互金经营活动缺乏系统性立法规制,无序竞争导致行业生态恶化;行业缺少征信系统进行信用风险隔离屏闭,外来风险潜入;因为互金外部监管系统反应失灵、立法低效,导致互金创新中矛盾问题未被及时发现和重视,致使行业野蛮生长,恶性竞争,信用缺失,洗钱、诈骗、非集、庞氏骗局风险产生和聚积。另一方面,在互金行业风险聚积后,在进行风险处置过程中,金融监管与司法部门出台系列法规,有意无或意中对互金创新业务形态在某个概念意识范畴内进行“非法”认定,在互金创新主体及其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缺失之下,它们就被打上“非法”的标签遭受到毁灭性打击和损失。互金政策与监管突变给互金创新带来的毁灭性打击,导致整个互金创新失败,互金创新主体与参与者独立的权益保护和立法机构缺失是互金创新失败的机制根源。
改革创新中对创新主体和参与者建立行业自身独立的权益保护与立法机构,进行业务规范,对创新主体和参与者权益立法保护,这是行业改革创新的基础保证。没有创新行业独立的权益保护和立法机构,创新主体和参与人的创新就可能不被固有相关行业监管者认可而随时遭受非法认定和打击;没有这个独立的机构,固有相关行业监管者对于创新不是过度监管,就是过松监管甚至监管缺失,对于监管缺失造成的行业生态环境恶化与风险潜入的危害有甚于过度监管(监管缺失的创新在将来可能就被认定非法而受到毁灭性打击);对于一个创新事物,可能与已有被监管的原有事物存在行业竞争关系,而监管者出于对原有事物的监管保护,可能在对创新事物监管中采取限制性监管;出于对行业固有事物的保护,行业创新事物也可能被监管者歧视,被故意放纵监管而遭受风险入侵,给创新行业带来生态恶化,创新就可能被以非法认定和打击,从而导致创新失败。没有创新主体、创新行业独立的权益保护立法机构,在发展过程中的创新行为就无法自我约束,放纵成长,或者被相关行业放纵监管、监管缺失导致的行业生态恶化必然影响行业健康发展。
互金创新主体自身独立的权益保护立法组织机构是互金创新发展的基础保障。独立的互金权益保护立法机构在互金发展过程中,可以及时根据自身发展需要进行立法规制,避免受到相关行业监管的限制或故意放纵引入风险,可以实现行业准入前置管理,有序竞争,自我调整,在互金创新主体(P2P平台)与消费者(P2P出借人与借款人)受到权益损害后及时通过权威司法解释化解司法风险,取得司法救助和权益保障,保证互金创新业务的健康可持续发展。然而,正是由于互金行业独立的权益保护与立法机构缺失,才酿成了我国当前的互金悲剧,而我们只能从中汲取一点教训。希望在这场互金灾难中,政府能亡羊补牢,赶快成立一个独立的互金出借人权益保护委员组织,从这场金融监管风暴中解救出更多的出借人难民,不要让他们成为“参与非法金融活动者”而为“伪金融创新”的互金殉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