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事实
2019年11月至12月,“一山”纠集被告人石某某等15人在印度尼西亚首都雅加达一出租屋为诈骗窝点,以假冒的“某某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名义,使用统一发放的手机、微信账号及购买的被害人信息资料,冒充“某某金融”工作人员,添加被害人微信账号,使用话术骗取被害人信任后,以办理贷款为名,诱骗被害人下载虚假的“某某金融”APP,后以办理贷款需要交纳包装费、手续费、贷款信息填写错误、银行验资需缴纳保证金等理由,骗取多名被害人财物共计人民币495778元。2019年12月3日,该诈骗团伙被印度尼西亚警方以非法务工名义查获并移交当地移民局。
裁判结果
本案由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一审,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现已发生法律效力。法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境外诈骗窝点冒充虚假的“某某金融”工作人员,以办理网络贷款名义骗取我国境内不特定人员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石某某、邓某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被告人吴某某等人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据此,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石某某等人四年五个月至一年一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
本案是虚假网络贷款诈骗的典型案例。此类犯罪是目前高发频发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类型,特别是在当前疫情影响下,亟需资金周转的个人需求大量增加。不法分子搭建或者购买网络贷款平台,通过非法渠道获取被害人信息,通过拨打电话、添加社交软件好友或者其他引流手段,按照预设的话术剧本,以无需征信、无需抵押、快速放款等办理贷款的名义,引诱被害人下载虚假APP或者点击虚假支付链接,编造理由诱骗被害人转款,直至被害人无资金可骗。广大群众办理贷款时,要切实提高警惕,谨防虚假网络贷款诈骗。凡是在放款之前,以交纳“手续费、保证金、解冻费”等名义,要求转款、刷流水、验证还款能力等的,都是网络贷款诈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