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我县为满足新农村建设和农村、农民法律服务的需求,招录了一批法律专业人员从事农村公益法律服务工作,他们从事法律服务工作都是免费的,即不收取当事人任何费用。他们的劳动报酬主要有两部分:一部分是拿北京市的最低工资,由县财政支付,另一部分是北京市法律援助基金会和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的捐赠款。捐赠款的用途就是扶持延庆县农村公益法律服务事业,由延庆县司法局统一管理,并以以件计补的办法将捐赠款按月随最低工资一起发放给公益法律服务工作者。我认为在公益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报酬中,由我局接受捐赠、发放给公益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补贴费不应纳入个人所得税,以彰显国家对公益事业的支持。公益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这部分收益到底该不该纳入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
来源:华律网整理2023-06-19
分析
首先看第一部分劳动报酬:县财政支付的最低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农村公益法律服务工作者取得的县财政支付的工资,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工资薪金所得。
我们发现,目前对于从事公益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工资薪金并没有免税规定。因此,县财政支付的最低工资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接下来我们再看第二部分劳动报酬:司法局接受的捐赠支付的补贴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接受捐赠部分,如果属于上述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就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有观点认为,这部分捐赠所得,属于任职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中的补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只有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才能免税,这部分接受捐赠的补贴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我们认为,北京市法律援助基金会和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的捐赠款的用途就是扶持延庆县农村公益法律服务事业,延庆县司法局按照规定使用捐赠款,将其发放给法律服务工作者,并没有改变捐赠款的性质。换句话说,法律服务工作者取得该捐赠款,并不是任职受雇取得,财政发的工资才是任职受雇而得,而是接受公益性捐赠而取得。
举例来说,炎热夏季,有好心人给环卫工人捐赠清凉饮料。环卫个人取得的这些捐赠物,就跟任职受雇无关,属于取得捐赠所得,而不是工资薪金所得。
个人所得税法没有规定受赠所得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当然不是所有的受赠所得都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目前受赠房屋以及接受企业营销活动中随机赠送的礼品,是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
本文中接受的公益性捐赠所得,由于不是属于工资薪金所得,且该赠与并非具有经济上的营利性,具有公益性,应当排除在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之外。
结语
我们建议,对于个人取得的公益性赠与所得,应当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 来源:张小军
- 作者:张小军
- 图文编辑:沐林财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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