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收益权转让及回购效力的认定
89.【资产或者资产收益权转让及回购】信托公司在资金信托成立后,以募集的信托资金受让特定资产或者特定资产收益权,属于信托公司在资金依法募集后的资金运用行为,由此引发的纠纷不应当认定为营业信托纠纷。
如果合同中约定由转让方或者其指定的第三方在一定期间后以交易本金加上溢价款等固定价款无条件回购的,无论转让方所转让的标的物是否真实存在、是否实际交付或者过户,只要合同不存在法定无效事由,对信托公司提出的由转让方或者其指定的第三方按约定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当事人在相关合同中同时约定采用信托公司受让目标公司股权、向目标公司增资方式并以相应股权担保债权实现的,应当认定在当事人之间成立让与担保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的具体权利义务,根据本纪要第71 条的规定加以确定。
解读:在房地产领域,很多大型开发商采取信托资金增资项目公司股权,开发商母公司采取一定溢价回购信托部分股权方式,确保信托资金退出。
本条法律解读,支持了此类规定。
华夏幸福间接全资子公司九通基业投资有限公司拟分别与中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西部信托有限公司签署《永续债权投资合同》。本次交易涉及中铁信托、西部信托分别发起设立信托计划,并通过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资金向九通投资进行永续债权投资,投资金额分别为不超过人民币 15 亿元和 10 亿元.
(来源:上市公司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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