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出于提高资产利用效率、优化投资组合,降低经营风险等目的,将进行权益性投资。因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股息、红利收入确认时间
权益性投资是指企业接受的不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投资人对企业净资产拥有所有权的投资,权益性投资不限于股权投资。企业进行权益性投资取得的股息、红利属于企业收入总额,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股息、红利,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二、股息、红利计入业务招待费扣除依据
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三、符合条件的股息、红利为免税收入
“符合条件”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 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居民企业通过合伙企业间接对其他居民企业进行权益性投资取得的股息、红利不属于免税收入。居民企业持有上市公司股票时间满12个月以上的,取得的股息、红利免缴企业所得税。
企业享受股息、红利免税优惠,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主要留存备查资料如下:
1.被投资企业的最新公司章程(企业在证券交易市场购买上市公司股票获得股权的,提供相关记账凭证、本公司持股比例以及持股时间超过12个月情况说明);
2.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利润分配决议或公告、分配表;
3.被投资企业进行清算所得税处理的,留存被投资企业填报的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及附表三《剩余财产计算和分配明细表》复印件;
4.投资收益、应收股利科目明细账或按月汇总表。
四、股息、红利在境外缴纳所得税可按规定抵免
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中属于该项所得负担的部分,可以作为该居民企业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在抵免限额内抵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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