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女子在自动取款机上准备取钱时发现机器内留有未拔出的卡,在贪念驱使下,遂用此卡取出了7500元现金。经河南省尉氏县检察院提起公诉,8月16日,法院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2011年5月18日晚,尉氏县城关镇居民杨某在县城西大街农业银行门口自动取款机上取款,取款后因接听电话忘记把自动取款机内的银行卡退出而离去。随后,被告人陈某到此取钱,发现自动取款机内有卡,按键操作屏幕上显示有余额,窃喜不已,于是分4次从卡中取出现金人民币7500元。自以为天上掉馅饼的陈某,兴奋不已地回家后便把此事告诉了丈夫,丈夫在电视节目上看到过此类情况,知道妻子已经犯法,遂于当日晚到派出所投案自首。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冒用他人信用卡,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案发后,被告人陈某委托其家属到公安机关投案,并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且积极将赃物退还被害人,依法可从轻处罚。于是,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