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广网宁波12月11日消息去年9、10月,宁波、东莞等地陆续接到报案,有人收到银行短信提醒,说信用卡在湖南消费几万甚至十几万元,但自己的信用卡却从未离身。
宁波警方侦查后发现,被害人都有在酒店消费的经历。
警方顺藤摸瓜,竟然挖出了一个信用卡诈骗团伙。这个团伙分工明确,一部分成员在宁波、深圳等地,用假身份证应聘酒店服务员,套取顾客的信用卡信息,一部分成员在广州,利用这些信息制作复制卡,另一部分成员,则拿着复制卡,到重庆、湖南等地,刷卡买黄金,再由其他成员转卖变现,随后各成员分成。
近日,这个团伙中的负责偷看密码的李某和负责盗刷伪造信用卡的杨某在宁波市江东法院接受了审判。
江东法院经审理查明:从2011年9月至2011年11月,被告人杨国权受另外两人(均另案处理)的指使,在明知是伪造的他人的银行信用卡的情况下,仍伙同陈建超(另案处理)等人至湖南省郴州、衡阳等地进行盗刷,其中于2011年9月4日,在湖南省郴州市金百福珠宝行盗刷被害人信用卡内的人民币175064元;于2011年10月2日在湖南省衡阳市张万福珠宝店盗刷被害人信用卡内的人民币166000元;于2011年10月30日在湖南省郴州市钻之恒珠宝店盗刷被害人信用卡内的人民币94 000元。
李某、梁某(另案处理)受陈某的指使,于2011年7月应聘至宁波市海曙区某大酒店做服务员,先是利用为顾客结账之机,使用读卡器盗取顾客信用卡内的信息并偷看信用卡密码,后是将读卡器交给陈某,由陈某通过读卡器内的资料,伪造被害人的信用卡并进行盗刷,以获取非法利益。2011年8月24日,被告人李某盗取了被害人沈某信用卡信息及密码,致使被害人沈某的信用卡被盗刷了人民币9400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李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使用伪造的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其中被告人杨某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李某诈骗数额巨大,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江东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使用伪造的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以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八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杨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二万一千元全部退还给被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