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信用卡背面没有签名也会引起被商场保安殴打,因此为迫使商场书面道歉,朱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诉求获得法院支持。1月14日,朱某为感谢法院,特意送来锦旗。
2012年5月25日晚7时许,朱某在南宁市人民路一商场购买商品,准备付款时,朱某掏出一张信用卡递给收银员,收银员查看信用卡的背面,发现没有签名,便要求朱某先在卡上签名再使用。
朱某在该卡背面潦草签字,但是收银员认为无法辨认,要求朱某重新签名。朱某认为收银员有意刁难,与收银员发生争执。商场的工作人员相继到达现场调处该事。在此过程中,朱某情绪激动,并辱骂商场的工作人员,还有一些过激行为。
商场工作人员将朱某带到商场外,没想到,商场的两名保安竟对朱某进行了殴打,朱某的衣服被扯烂。当晚8时多,路人看到了这一情况后拨打110报警,民警到现场进行了处置。事发后,朱某到医院就诊,医院诊断其全身多处外伤。
2012年9月8日,朱某收到了商场保安所属的保安服务公司赔付的衣服款400元。朱某认为,商场的态度很不诚恳,便将商场诉至法院,要求商场赔偿诊疗费、交通费、精神损失费各一分钱,并书面道歉。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朱某在消费过程中因信用卡签名问题与商场工作人员发生纠纷,离开商场后,负责商场外部安全保卫工作的人员对朱某进行了殴打,并致其身体受伤,侵害了朱某的健康权。虽然殴打朱某的人是保安服务公司的,但该人员当时是在为商场从事安全保卫工作,根据相关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商场作为用工单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朱某在被殴打之后去医院就诊,并实际支出了一定的医疗费和交通费,且精神受到了一定损害,现朱某只主张商场赔偿医疗费1分、交通费1分、精神损害抚慰金1分,是其行使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该案纠纷虽然是朱某的言行欠妥引起,但这不能成为商场侵犯朱某健康权的理由。由于事发时有许多路人看到了朱某被殴打的情形,其衣服也被撕毁,给其造成了一定的影响,为了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消除对其不良的社会影响,商场应当对朱某赔礼道歉,因此,法院支持朱某的主张。
1月9日,朱某到兴宁法院领取了判决书。他特意定制了一面锦旗,于1月14日下午,送至兴宁区法院民一庭法官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