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利用销售终端机(POS机)为他人非法套取信用卡内现金的犯罪嫌疑人伍某,以涉嫌非法经营罪批准逮捕。
据悉,此案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非法套现行为明文规定涉嫌刑事犯罪后中山市办理的第一宗此类案件。
据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介绍,2009年6月,犯罪嫌疑人伍某注册成立了“中山市西区中浙手机配件商行”,并向某银行申请了一台销售终端机(POS机)。
以虚构交易方式套现
同年10月份开始,犯罪嫌疑人伍某利用该商行POS机,以虚构交易的方式为多名信用卡持卡人非法套取信用卡内现金,同时将该可套现信息发布到中山国际网跳蚤市场,大肆扩张POS机非法套现客源,并以套现金额的1.5%~3%收取手续费,从中牟取非法利益。2010年4月,犯罪嫌疑人伍某注销了“中山市西区中浙手机配件商行”,并于同年5月份将该POS机转移至中山市石岐区某商行继续非法套现。
截至2010年10月份银行将该POS机收回为止,犯罪嫌疑人伍某利用“中山市西区中浙手机配件商行”的该POS机涉嫌非法套现金额约人民币600万元。
该案是相关司法解释出台后中山市首例非法套现行为,涉案金额特别巨大。经审查,该院依法以涉嫌非法经营罪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伍某,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侦查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