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中,夫妻中的一方因负债不少,为了实现保障家庭生活质量,与保护另一方的财产不受被执行的目的,设计出不少办法,想得最多的办法是:立即将原本是夫妻共有财产的房屋及其他动产,或财产性权利过户到另一方未负债者名下,天真地认为这样就可保护另一方的财产不受牵连。
咨询事例
咨询者:“律师,我老婆个人开公司亏了不少的钱,她开公司亏的钱,除了投放公司的股本没了,她还以个人信用担保借了钱去经营公司。我们结婚后购了一套房,现款购的,登记在她的名下。我们现在感觉到这房子都可能不保了,就想将房子过户到我的名下。不知这在法律上会有效吗?”
律师:“您这个问题真有些复杂,细节上稍有差异,导致的结果就会不同。只是有一点,因你们夫妻的共同财产登记在你夫人一个人名下,如果您夫人成为被执行人,就极可能直接被执行走,你到时只能被动地提出执行异议,主动权没有在您手上。如果,及时将房子过户到您的名下,当法律文书上没需要您承担责任时,就无法直接执行走您名下的房子。当然,无论怎么操作,您夫人名下的那部分房产不保的可能性极大。”
咨询者:“如果,我们夫妻间有财产协议约定,可以对抗吗?”
律师:“通常情况下,如果第三方不知道你们的财产约定时,效力是不及于第三人的,夫妻间的财产约定效力只及于夫妻双方。”
最高院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有“(2018)最高法民申1198号”《徐SN、中国神H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最高院认为:最高院:夫妻共有房屋过户至一方名下归其单独所有的约定不能对抗不知情的第三人,该夫妻一方亦不享有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
最高院在判决书中认为:自2007年党ZL非法采煤的侵权行为发生,至人民法院依申请执行生效判决查封案涉房屋时,徐SN与党ZL一直为夫妻关系。案涉房产系徐SN与党ZL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属夫妻共同财产。徐SN与党ZL约定将案涉房产归徐SN单独所有,该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该约定不能对抗不知情的第三人。对于不知情的第三人而言,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仅房屋从丈夫党ZL名下过户到妻子徐SN名下的事实,并不能改变该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徐SN也未提供证据证明神H公司知悉其夫妻二人关于财产归属的约定。因此,人民法院依神H公司执行生效判决的申请,就党ZL的债务查封其所有的夫妻共同财产并无不当,原审判决关于徐SN对执行标的不享有排除执行的民事权益,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
律师评析
夫妻非因家庭生活、生产一方需要为他人提供担保,或者借债时,一定要考虑到会不会殃及到另一方的财产安定。夫妻一方负债,能保证另一方的财产不被殃及时,才能保证家庭基本生活稳定。
在法律、法规许可的框架下进行合理、合法避债,这不应当受到人们的谴责。要想成功做到夫妻合法避债,但需要事前、事中有高手指点,不能在对法律关系一知半解的情况下乱是做出规划与行动。否则,其结果只会是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