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清市法院9日下午发布消息说,该院1月6日一审公开宣判一起利用POS机非法套现5452万余元的案件,4名被告人犯非法经营罪,其中主犯吴孝斌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万元,另外3名被告人被判处缓刑并处罚金。
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1月,被告人吴孝斌以4万元的价格收购福州金庄贸易有限公司,取得该公司的两台民生银行POS机。6月,吴孝斌向在其经营的米店打工的薛某借用身份证,将薛某的身份证交给被告人张锋办理一家家用电器店的工商登记手续及POS机。
2011年1月4日,被告人冯世江受被告人张锋指使,在明知该POS机用于为他人刷卡套现的情况下,仍到银行办理家用电器店POS机一台。被告人张锋将这台POS机交给吴孝斌使用,并收取1.3万元酬劳。2011年1月底,被告人吴孝斌先后以3.5万元至4.5万元不等的价格购买山东日照鹏辉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云南昆明新螺蛳湾、云南昆明益民鞋业、云南昆明英国保罗服饰、云南昆明宋萍家服饰螺蛳湾分店的POS机5台。
吴孝斌取得这些POS机后,以虚构交易的方式,使用POS机向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向他人收取套现金额0.5%、0.8%不等的手续费,截至案发之日,刷卡套现的金额共计5452余万元。
2010年11月至2011年3月间,被告人吴孝斌还以每月1500元的工资雇佣被告人杨杰为其刷卡套取现金。
福清市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孝斌、杨杰、张锋、冯世江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结伙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的方法,以虚构交易的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其中吴孝斌向持卡人支付现金5000多万元,被告人杨杰向持卡人支付现金3000多万元,被告人张锋、冯世江向持卡人支付现金500多万元,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构成非法经营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案件承办人法官提醒说,信用卡套现规避了银行设定的取现费用,干扰了银行的正常业务,大量不良的贷款造成金融秩序中的不稳定因素,存在巨大的风险隐患,危害极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