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张瑶 樊红敏 郑利鹏 北京报道
日前,《中国经营报》记者获悉,各地银保监局已向辖区内各信托公司下发了《关于保险资金投资集合资金信托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要求,保险资金投资集合资金信托应当明确信托公司选择标准,完善持续评价机制,并将执行情况纳入年度内控审计。担任受托人的信托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良好的市场信誉和稳定的投资业绩,上年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30亿元人民币;(二)近一年公司及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重大刑事案件,未受监管机构重大行政处罚。
目前,大部分信托公司在净资产上符合上述要求,但近一年,随着监管力度的加大,部分信托公司因重大行政处罚可能暂时无缘银保合作。
据记者统计,目前具备上述条件的信托公司共有54家,分别为平安信托、重庆信托、中信信托、华能信托、江苏信托、兴业信托、中诚信托、上海信托、建信信托、昆仑信托、安信信托、外贸信托、五矿信托、渤海信托、交银信托、民生信托、陕国投信托、山东国信信托、华融信托、中铁信托、四川信托、光大信托、北京信托、新时代信托、英大信托、中原信托、湖南信托、雪松信托、中建投信托、国元信托、国投泰康信托、华鑫信托、长安信托、爱建信托、新华信托、国通信托、东莞信托、天津信托、陆家嘴信托、国联信托、西部信托、苏州信托、中粮信托、杭工商信托、金谷信托、华澳信托、紫金信托、吉林信托、厦门国际信托、中海信托、中航信托、百瑞信托、北方国际信托、华信信托。
经记者梳理,2018年度经审计净资产不低于30亿元的信托公司共有59家:
图1:2018年经审计净资产(不低于30亿元)(本报记者张瑶据公开信息整理)
虽然有59家信托公司在净资产这一标准上达标,但近一年来有部分信托公司在行政处罚上“栽了跟头”。
记者注意到,2015年7月,原银监会曾发布《中国银监会行政处罚办法》(银监会令[2015]8号),其中对“重大行政处罚”作出了认定。办法中指出,原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拟作出以下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中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一)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作出较大数额的罚款。包括:银监会作出的500万元以上罚款;银监局作出的100万元以上罚款;银监分局作出的50万元以上罚款。
(二)对个人作出较大数额的罚款。包括:银监会作出的50万元以上罚款;银监局作出的30万元以上罚款;银监分局作出的10万元以上罚款。
(三)没收较大数额的违法所得。包括:银监会作出的没收500万元以上违法所得;银监局作出的没收100万元以上违法所得;银监分局作出的没收50万元以上违法所得。
(四)责令停业整顿。
(五)吊销金融许可证。
(六)取消董(理)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七)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
根据上述对于重大行政处罚的认定,近一年(2018年6月至今)接受监管机构重大行政处罚的信托公司共有5家,分别为华润深国投信托、粤财信托、中泰信托、华宝信托、中融国际信托。
图2:近一年(2018年6月至今)信托公司重大行政处罚统计
需要注意的是,有关重大刑事案件的界定,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冯加庆和资深信托研究员袁吉伟均向记者表示,目前尚无认定的标准。
冯加庆进一步向记者指出,何为重大刑事案件,在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且上述《通知》中也没有明确指出。但如何理解重大可以从两个维度来看:一是参照其他行业的认定标准,比如排除过失犯罪、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和拘役,其余的刑事案件算重大;二是有的案件判的刑期不一定重,但从性质上来看在信托或保险行业内的影响较大,比如失信、履行失职等,这类案件也应该被算作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