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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金融投资(金融外汇投资平台)

易行健(广东金融学院副校长、教授、广东外语外贸大学金融学院博士生导师)

2月18日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司长叶海生在《中国金融》撰文指出,下一步,外汇局将继续统筹发展和安全,指导试点地区落实好各项政策措施,进一步深化外汇领域改革开放,提升跨境投融资自由化便利化水平;同时,继续做好跨境资金流动风险防范,维护外汇市场秩序和国家经济金融安全。2月23日,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财政司司长陈茂波表示将探讨进一步扩大跨境人民币资金双向流通管道,推动在港发行更多元化人民币理财产品和债券。

“开放带来进步,封闭必然落后。中国开放的大门不会关闭,只会越开越大。”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指出,要以“一带一路”建设为重点,坚持引进来和走出去并重,遵循共商共建共享原则,加强创新能力开放合作,形成陆海内外联动、东西双向互济的开放格局;实行高水平的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政策,创新对外投资方式,形成面向全球的贸易、投融资、生产、服务网络,加快培育国际经济合作和竞争新优势。所以,促进跨境投融资便利化,是助推实现“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的重要举措。

与此同时,“稳定的外汇市场形势为进一步改革开放创造了有利条件。”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潘功胜在2018年6月的陆家嘴论坛中强调,在复杂多变的国际环境下,外汇管理部门将以服务实体经济为体,以资本项目开放和人民币国际化为翼,探索形成“一体两翼”的改革开放基本路径。此外,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等在2020年5月发布的《关于金融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意见》从促进粤港澳大湾区跨境贸易和投融资便利化、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促进金融市场和金融基础设施互联互通、提升粤港澳大湾区金融服务创新水平、切实防范跨境金融风险等五个方面提出26条具体措施。2021年3月国务院研究室党组成员孙国君解读政府工作报告并明确表明,要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稳妥有序推进资本项目开放,稳慎推进人民币国际化。为进一步提升外汇管理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促进跨境贸易融资便利化,国家外汇管理局(下文简称外汇局)在2022年1月4日确定了开展跨境贸易投资高水平开放试点的区域以及试点政策。具体而言,试点区域包括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南沙新区片区、海南自由贸易港洋浦经济开发区、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等;试点政策主要涵盖9项资本项目改革措施以及2项加强风险防控和监管能力建设的相关要求。

具体来说,大湾区跨境金融双向开放可以是一个很好的试点,本文以粤港澳大湾区为例来理解和解读如何进一步推进跨境投融资便利化,从而创新金融发展与开放新路径:

一是拓宽大湾区企业和股权投资基金跨境投融资渠道。其中支持中小微高新技术企业一定额度内自主借用外债,开展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和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QDLP)试点。为了解决粤港澳大湾区内地相关企业的境外融资需求、降低企业财务成本,对于符合条件的非金融企业,取消外债逐笔登记,非金融企业可按不超过等值500万美元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外债签约登记,在登记额度范围内自主举借外债,并按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申报。此外,港澳机构投资者通过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参与投资粤港澳大湾区内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企业(基金)。有序推进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QDLP)和合格境内投资企业(QDIE)试点,支持内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境外投资。对上述QFLP、QDLP/QDIE试点需要有效实施宏观审慎管理,由内地监督管理机构建立健全联合评审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粤港澳大湾区开展QFLP/QDLP试点,可有效推动资本跨境双向流动,为企业融资成本的降低以及国际化经营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国际化资产配置带来新机遇。

二是稳妥推进开放大湾区跨境资产转让业务,开展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试点。适度扩大对外资产转让的主体范围和业务种类,允许试点区域金融机构在满足风险管理要求的基础上,按规定开展对外转让银行不良贷款、银行贸易融资资产等信贷资产业务,在适当时候和政策支持下开展资产证券化工作。另外,在现行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政策基础上,进一步简化试点区域跨国公司相关业务手续,放松资金使用和汇兑限制,支持和促进区域总部经济发展。在粤港澳大湾区开展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试点,有助于粤港澳大湾区的跨国公司充分利用境内外资源,在更大程度上提高企业资金周转效率,降低企业整体运营成本。同时允许粤港澳大湾区的跨国公司在外汇购售以及外汇衍生金融工具的使用上赋予更大的自主性,有助于其更好地应对汇率风险和提高风险管理应对能力。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开展本外币合一的跨境资金池业务试点,进一步便利跨国企业集团在境内外成员之间进行本外币资金余缺调剂和归集,在资金池内实现本外币按需兑换,对跨境资金池业务实行宏观审慎管理。

三是提升大湾区跨境投融资便利化水平,稳步推进大湾区金融开放进程。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免于登记,符合条件的非金融企业资本项目外汇登记直接由银行办理。允许粤港澳大湾区内地符合条件的非银行债务人直接在银行办理外债注销登记,取消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企业办理外债注销登记时间限制。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内地银行为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企业办理直接投资、外债和境外上市等资本项目跨境人民币资金境内支付使用时,在“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三原则基础上,凭企业提交的收付款指令直接办理。

四是扩大大湾区资本项目收入资金使用范围,适度提高非金融企业境外放款规模上限。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内地统一实施资本项目收入便利化试点,简化结汇和支付管理方式,完善操作流程,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此外,粤港澳大湾区需适度提高非金融企业境外放款规模上限,将非金融企业(房地产企业和地方政府融资平台除外)境外放款的规模上限,由其所有者权益的0.5倍提高到0.8倍。如外汇收支形势发生较大变化,外汇局将通过完善宏观审慎管理进行逆周期调节。

五是提升大湾区的金融风险防范和应对能力。要完善外汇市场“宏观审慎+微观监管”两位一体管理框架,加强跨境资金流动风险监测预警和逆周期调节,严厉打击外汇领域违法违规活动,维护外汇市场稳定和健康秩序。另外在监管能力建设上,要建立试点纠错机制和风险应对预案,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升非现场监管能力,关注大额异常跨境交易,确保试点平稳有序推进。具体来说,一方面要建立粤港澳大湾区金融监管协调沟通机制,加强三地金融监管交流,协调解决跨境金融发展和监管问题。比如,建立跨境金融创新的监管“沙盒”。另一方面要加强金融风险研判和重点领域风险防控,完善区域金融业综合统计体系、经济金融调查统计体系和分析监测及风险预警体系,及时提示金融风险,早识别、早预警、早处置,健全金融安全防线和风险应急处置机制。尤其是要加强粤港澳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和反逃税监管合作和信息交流机制建设,督促金融机构加大对跨境资金异常流动的监测力度,提升打击跨境洗钱等非法金融活动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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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小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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