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腐败是指金融行业的从业人员利用经营金融业的权力,进行谋取私利或小集体(小团体)利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有研究者采用“广义腐败”定义,引进“非规范融资交易”以涵盖金融机构的交易性腐败行为,并把这一行为建立在“拥有稀缺资源配置权”的分析框架内,将一般金融业的资金交易腐败和金融监管腐败结合起来进行研究——金融监管腐败利用的是行政权力的稀缺性,一般金融交易腐败利用的则是资金配置权力的稀缺性。
近些年来,金融业已经成为我国反腐工作的重点领域,当前,资本范围反腐败已成为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的关键一环,也成为维护我国金融安全与稳定的重要举措。
根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披露的信息,2023年以来,金融系统接受调查的干部达29人,其中,中管干部2名,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国企和金融单位干部20人,省管干部7名。
今年以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不断发文,明确指出,“要坚决斩断权力与资本勾连纽带”,这句话已成为金融反腐的一个重要主题词。
2022年12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中国人民银行纪检监察组组长曲吉山指出,统筹好金融风险防范和金融反腐,紧盯风险背后的腐败问题,坚决斩断权力与资本勾连的纽带,坚决破除权钱交易的“利益链、关系网”。
资本领域腐败类型
资本领域腐败涉及权力寻租、收受贿赂、内幕交易等多方面问题,可被分为资金交易腐败和监管腐败两大类型。资金交易腐败和监管腐败均是用“权”换“利”的行为。
资金交易腐败是指利用配置金融资源的权力进行违规交易,换取手续费、佣金等名义给付的现金或实物。监管腐败是指利用金融监管的行政权力进行违规操作,换取腐败租金、腐败收益等。具体分析如下:
资金交易腐败主要涉及金融行业工作人员。通过实践中资本领域的腐败案件得知,资金交易腐败行为多种多样,主要包括利用职权获取腐败利益: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及重要岗位人员主管、经手、管理公共财产。
利用职权便利,通过非规范交易,伪造单据、假借户头、收入不入账等方式,直接收受他人名为手续费、劳务费、佣金等的现金或实物,或者间接为亲属、朋友等利益相关人从事金融活动提供资金便利。
利用内幕消息攫取腐败利益:监管部门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将其所掌握的企业经营性信息和国家政策性信息等核心、敏感信息,通过不正当方式或渠道泄露、售卖,从而攫取巨额非法收益。
监管腐败主要涉及资本领域的监管人员。由我国已发生的资本领域的腐败案件可知,监管腐败行为有多种表现形式,主要包括利用审批权力谋取“腐败租金”、利用现职便利换取“腐败期权”。
在注重高质量发展的新时期、新阶段,我国要求金融监管部门严格管控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资格及业务经营范围,以规范金融行业发展,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
在此背景下,某些负责审批工作的金融从业人员利用手中特权谋取私利,采取无故拒绝申请、增加不合理的附加条件、用各种借口拖延审批时长等手段,向申请者索要现金或实物等“租金”。
利用现职便利换取“腐败期权”:在明知不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仍向有关企业提供低利率等优惠贷款。在明知存在风险甚至风险较大的情况下,仍选择向相关企业发放贷款。
同时这些人员过于狡猾,为了掩藏犯罪行为,为了躲避纪检监察部门的查处,其并不当即向相关企业索要回报,而是要求在其离职或退休后,许诺其企业的高薪职位或高额回报,以将之前预留的“腐败期权”变现。
金融腐败的表现形式
1、利用审批特权寻求“腐败租金”;
2、利用核心机密换取腐败利益;
3、利用现职权力获取“腐败期权”;
4、利用职务便利谋求腐败利益;
5、利用单位“小金库”进行集体的商业贿赂与贪腐。
导致金融领域腐败现象频发的原因
近些年来,我国金融行业一直在推进股份制改造和公司治理,虽然这方面的改革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银行从业人员素质,尤其是职业操守却没有跟上改革的步伐,屡禁不止的贪腐案件和商业贿赂行为,充分反映出金融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存在缺陷,风险管控存在严重问题。
事实上,金融腐败产生的原因,主要来自职位权力与职位机会。
权力
1、金融业的地位
银行是社会资源配置的机构,信贷是稀缺资源,涉及到:一是贷款对象,贷给谁?二是利率高低;三是条件松紧;四是贷多贷少?五是贷款期限长短、贷与不贷。这五个环节的决定权掌握在银行工作人员手中,因此,这一过程牵涉到各种因素的影响。
2、审批的权力
使用权力有能力与水平问题,也有认识与意识问题,该不该贷?松紧皆由审批人员说了算。由于条件是灵活的,信息是不对称的,信贷规模是有限的,在此情况下,面对风险类企业利益输送的诱惑,意志不坚定者很容易受到诱惑。
3、监管部门人员的自裁权力过大
地位不平等,政策解释权在监管,监管人员也是凡人,同在利益关系潜规则的社会之中。
4、领导者手中的权力
由于金融机构领导掌握着一些重大事项的审批权,因此,不良领导与企业明里暗里都会发生往来,有时腐败就起于一句话的暗示。此外,金融机构也强调执行力,下级服从上级,执行者并不知道背后的猫腻。
职业机会
1、从业者具有业务专长
由于金融行业从业者具有业务专长,所以他们能够看到更多的市场获利机会,例如发现相对合适的房价、商品价、交易价格,具有一些规避风险的专业知识,因此可以“近水楼台先得月”。
2、能够获得更多市场与企业信息
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身处市场前沿,更能了解交易中的内部运转、市场的走势、政策的要求,感知到企业的真实经营状况,具有更多获取内部信息的渠道。
3、交易机会
在复杂多变的金融市场中,每天经手亿万资金,价格处于瞬间波动中,盈亏是常态。每一笔交易可能只有千分之几的价差,市场波动或只有百分之零点几的幅度,这就使一些利益输送行为,很难被发现不当交易的证据,不仅有老鼠仓,还有内外勾结、联手共谋。
4、政策机会
政策中既有导向的商机,也受调控的约束,还需规避风险的安排。金融从业者如何贯彻落实?出发点不同,结果也会大相径庭。
如何治理金融腐败?
一、建立健全金融监管体系
要从根本上遏制金融领域的腐败现象,首先必须进一步完善金融监管体系。
现行抑制金融腐败有6大支柱,金融机构的自律监督;金融监管机构的外部行业社会监督;由财税、审计构成的外部社会监督;纪检监察机关的专责监督;公检法机关的法律监督;社会监督。
但是,在实际运作过程中,这套制度体系存在着监管套利、监管缺失的可能性和短板。因此,有必要提高金融监管机构的独立性,建立健全对金融监管者的问责制度。
二、完善金融立法
完善金融立法是推进金融领域法治化进程的客观需要,也是加大腐败成本,提高执法效率的有效途径。目前,随着金融业的快速发展,金融立法存在许多与其发展不相适应的问题。
一是部分金融领域基础性制度缺失问题,对此,应尽快出台《期货法》、《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市场急需的法律法规;二是需要进一步完善现行相关金融法规,尽快修改完善《证券法》、《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
事实证明,只有从顶层设计入手,才能从根本上解决腐败问题。
三、规范金融监管权力的行使
1、规范金融监管执法活动
应通过立法明确金融监管的独立性,制定出内容清晰的权力清单和程序规范。
2、发挥金融审计的监督作用
3、构建多元化共治的金融反腐体系
完善公众参与反腐机制,增强公众参与反腐的意愿,拓展公众参与反腐的渠道,保护公众参与反腐的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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