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普宗昆,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319**********,彝族,大学文化,农民,云南省巧家县人,住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乡**村公所***号。其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月8日被大理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1月20日起,至2017年11月1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8月12日被宾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2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宾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宾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普宗昆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因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0月31日、2020年1月10日二次退回宾川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因案件疑难、复杂,本院于2019年10月19日、2019年12月28日、2020年3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信用卡诈骗罪
1、2016年时任华夏银行业务员的被告人普宗昆介绍杨某某办理了华夏银行易达金卡信用卡。2019年4月16日,被告人普宗昆以为杨某某注销信用卡为由,使用杨某某的手机登录华夏银行易达金卡客户端,在杨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申请银行贷款77000元,银行放款后普宗昆将该笔贷款转账至自己的工商银行卡内供自己使用。其贷款事实被杨某某发现后,普宗昆向银行归还贷款22500元。
2、2016年时任华夏银行业务员的被告人普宗昆介绍万某某办理了华夏银行易达金卡信用卡。2019年4月份的一天,万某某请被告人普宗昆帮其申请贷款,普宗昆使用万某某的手机登录易达金卡客户端后申请银行贷款50000元,银行放款之后普宗昆将该笔贷款转账至自己的工商银行卡内供自已使用,并欺骗万某某让其等待放款。其贷款事实被万某某发现后,普宗昆向银行归还贷款12917元。
3、2016年时任华夏银行业务员的被告人普宗昆介绍杨某办理了华夏银行易达金卡信用卡,该卡由杨某和姚某某共同使用。2017年6月2日至2019年1月20日间,被告人普宗昆以帮杨某、姚某某申请贷款、处理贷款等为由,用杨某的手机登录杨某的易达金卡客户端后,私自申请贷款或者使用信用卡套现共计人民币96000元,而后,其将钱款转至自己微信或者银行卡内供自己使用,并将转账记录删除。杨某发现普宗昆的行为后经双方协商,普宗昆归还杨某及姚某某人民币约78000元。
4、被告人普宗昆与马某原系男女朋友关系。2019年7月7日,普宗昆趁马某不备,用马某的手机登录马某的广发银行手机客户端,申请了41000元的财智金贷款。而后,普宗昆谎称需要借用马某的工商银行卡使用,马某提供给普宗昆工商银行卡卡号后,普宗昆将41000元贷款转至马某的工商银行卡内,并谎称该笔贷款是别人打给自己的款项,马某信以为真后将该笔贷款中的38900元人民币转给了普宗昆使用。
二、盗窃罪
2019年8月7日,被告人普宗昆趁马某不备,秘密使用马某的手机登录马某的支付宝账号,申请支付宝蚂蚁借呗贷款10000元。该笔贷款到账之后普宗昆将该笔贷款转账至自己的支付宝内使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普宗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普宗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普宗昆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撤销缓刑。被告人普宗昆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实行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来源:大理信息
原标题:怕怕!大理州某银行业务员帮用户办理信用卡后,竟然干出出这事……
编辑:都市时报一点关注 张如尘
审核:字丹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