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持卡人死亡 法定继承人被起诉还款
近日,南昌市第二金融法庭审结一起信用卡纠纷案件,持卡人邱某因突发心脏病不幸身亡,其法定继承人母亲、配偶、女儿被某银行起诉返还信用卡欠款,法院最终判令三被告在继承邱某遗产的范围内偿还信用卡借款本金7.4万元及应收利息和违约金。
经审理查明,邱某于2016年1月向原告某银行申请信用卡一张,邱某收到信用卡消费并申请30万元直客式消费分期,分期期数36期,手续费9%。后持卡人邱某自2016年4月开始逾期,现共拖欠借款本金7.4万元,应收利息6712.32元,违约金19060.41元。经原告某银行查询得知,持卡人邱某于2017年4月突发心脏病不幸身亡,其在死亡时名下有房产及公积金,为更好保护自身合法权益,某银行遂将邱某的法定继承人母亲、配偶、女儿一并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在继承邱某的遗产的范围内偿还信用卡借款本金7.4万元及利息、违约金等费用。
法院认为,持卡人邱某申领信用卡并使用,共拖欠借款本金7.4万元及应收利息、违约金,法院予以确认。因邱某已经死亡,且其在死亡时名下留有房产及公积金,根据法律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故,邱某生前所负信用卡欠款本息应由邱某的母亲、配偶、女儿在继承上述遗产的的范围内予以偿付。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说法:
经办法官庭后表示,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通说认为,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请求为一定给付的民事法律关系。从法律角度讲,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家庭成员均为独立的民事主体,相互之间没有相互偿还债的法律义务。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可以突破合同的相对性。《民法典》第六编第四章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第一千一百六十三条规定:“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遗赠的,由法定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法定继承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以所得遗产清偿”。因此,如从被继承人那里继承了遗产的,此时债务发生了转移,债权人有权突破合同相对性要求继承人在接受遗产范围内承担债务。这里所说的继承人与被继承人,就可能是父母、子女关系了。当然,继承遗产应偿还被继承人生前所欠债务,且“应以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出部分,继承人不负偿还义务。
来源: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