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经济网
4月6日,中国人民银行就《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稳定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多年来备受关注的金融稳定法终于“浮出水面”,业内人士普遍期待其为我国金融安全稳定提供基础性法律保障,并进一步完善和加强我国金融稳定制度的顶层设计和统筹协调。
金融是经济的血脉,金融稳则经济稳。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特别是防止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是金融工作的永恒主题。近年来,我国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攻坚战取得重要阶段性成果,金融法治建设不断加强,金融风险整体收敛。同时也要看到,金融风险的突发性、外溢性、复杂性、关联性强,跨行业、跨市场、跨境的传导不容忽视。当前,我国金融安全稳定面临多种风险挑战,而有关法律机制尚不健全,相应条款还分散于多部金融法律法规。
近年来,主要发达经济体普遍出台专门立法,构建统一协调的金融稳定制度架构。面对错综复杂的国内外经济金融形势,我国有必要制度先行、未雨绸缪,及时总结相关工作机制和成熟做法,并上升为法律层面的长效制度,通过建立权威高效的金融风险防范、化解和处置机制,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整体来看,共六章四十八条的草案征求意见稿,切中金融风险防范化解重点,对金融风险事前防范、事中化解、事后处置作出了全流程全链条制度化安排,以“一盘棋”的思维和手段来实现监管无“死角”、制度不“留白”,有助于与现有法律法规形成互补,从而构建起更为科学完备的金融法制体系。
值得注意的是,草案征求意见稿在健全维护金融稳定的工作机制时,建立了权责清晰、分工有序的金融稳定工作架构,不仅进一步压实了金融机构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主体责任,也进一步压实了地方政府的属地责任和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责任,国务院金融委则负责统筹协调和靠前指挥,通过推动各方履职尽责、密切配合,形成维护金融稳定的合力,充分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作用。
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首次提出设立金融稳定保障基金,这在金融稳定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中也得到了充分体现。作为国家重大金融风险处置后备资金,金融稳定保障基金由向金融机构、金融基础设施等主体筹集的资金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组成,由国务院金融委统筹管理。
处置金融风险需要恪守契约精神,公平保护各方合法权益。需要强调的是,处置金融风险绝不是让公共资源来“买单”。金融稳定保障基金取之于市场、用之于市场,坚持运用市场化、法治化、制度化方式加强风险预警、化解风险隐患,并遵循市场化资金在先、公共资金在后的使用顺序,以平衡好风险、收益与责任。它将同存款保险、行业保障基金等一道,丰富风险处置资金来源,进一步筑牢金融安全网,增强我国应对重大金融风险的能力水平。
金融稳定法的正式施行虽然尚待时日,但我们有理由相信,通过维护金融稳定长效机制的建立,金融稳定法必将在强化金融风险防控,维护金融稳定大局和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上,发挥出重大而长远的作用。(中国经济网评论员 邓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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