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丨张灵霄(实习) 张晓云
近日,天眼查APP显示,工商银行沈阳沈河支行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执行标的为180.14万元。同时,该支行及法人代表也于7月16日收到了限制消费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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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面新闻记者从裁判文书网找到该案二审判决书发现,这是一桩七旬老人于某与工行沈阳沈河支行之间的委托理财纠纷。
2013年9月28日,年过七旬的老人于某在工行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开立了一张银行卡,并存入了170万人民币。之后,于某在该支行办理过两次投资理财,均取得了一定的收益。
之后经工行沈河支行理财经理齐某推荐,2014年2月24日,于某向北京德洋宏隆投资管理中心(下称“德洋投资”)分两笔转款人民币共190万元,用来购买德洋投资旗下的理财产品。值得注意的是,在购买过程中,齐某并未尽到充分的如实告知和风险提示义务。
2015年3月6日,于某卡内分别收到80万元、22.88万元。2015年3月10日,于某通过银联分五次转款20万元,共将100万元转款给北京博创兴业投资公司。(下称“博创投资”),此后该卡未再存有转汇款等交易。
不料,这笔共计190万的投资款项打了水漂,德洋投资与博创投资先后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立案侦查,于某被法院确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刑事犯罪案件的被害人之一。
此后,于某将工行市府大路支行告上法庭,要求偿还190万元及相应利息,并要求工行理财经理齐某共同承担经济损失。不过,齐某已于2019年1月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
2018年2月2日,工行辽宁分行人力资源部向法院出具情况说明,载明原工行市府大路支行的相关权利和义务由管辖单位工行沈河支行承担,故由工商银行沈河支行出庭应诉。
一审中,法院表示由于于某坤的经济损失涉及王某非法吸存案,无法确认王某是否返赃或返赃的具体数额,故无法确认于某是否存在损失以及损失的具体数额,驳回了于某的诉讼请求。
此后,于某不服并提起上诉,要求二审法院改判。二审中,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工商银行沈河支行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及承担责任比例认定问题。
二审法院认为,工商银行作为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理财等业务的企业法人,专门的金融机构,在普通的社会公众中享有极高的信赖度和诚信度。尤其是在本案中,对于已经年届70岁的于某老人而言,到工商银行市府大路支行办理投资理财业务,极度信赖亦只能信赖工商银行市府大路支行的推介、引导。
法院指出,在销售理财业务和产品过程中,工商银行市府大路支行亦没有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履行了如实告知、对于某进行风险提示和投资者教育。
综合考虑双方的过错程度,法院作出二审判决:判令于某自行承担资金损失人民币190万元的30%即57万元,工行沈河支行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承担资金损失人民币190万元的70%即133万元的赔偿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工行沈河支行在判决后迟迟未履行相应责任。今年5月,于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180.14万元。
近日,就工行沈阳沈河支行对客户赔偿一事,沈河支行相关负责人表示,支行已于7月19日按照司法程序履行了生效判决,相关资金已完成划转。 同时,进一步加强相关业务管理,防范业务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