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人想不通,为什么有资质、有备案、有合同的国盈私募基金,竟然是个骗局?国盈基金实际控制人张某强,深谙私募骗局套路,非法公开募集资金76.81亿余元,导致投资人实际经济损失28.53亿余元。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以金融犯罪为主题,发布第四十四批指导性案例。其中,“张某强等人非法集资案”入选,国盈私募基金这一新型非法集资骗局浮出水面。
发行133只私募基金
非法募集76.81亿元
2012年7月至2018年间,被告人张某强、白某杰相继成立国盈系公司,其实际控制的国盈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中兴联合投资有限公司、国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基协”)先后取得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资格(以下均简称“私募基金管理人”),并在南京等多地设立分公司。
2014年10月至2018年8月间,张某强、白某杰以7.5%至14%的年化收益率、订立私募基金份额回购合同为诱饵,采取电话联络、微信推广、发放宣传册、召开推介会等方式公开虚假宣传,夸大项目公司经营规模和投资价值,骗取投资人信任,还允许不适格投资者以“拼单”“代持”等方式购买私募基金。通过上述方式,张某强、白某杰控制国盈系公司先后发行销售133只私募基金,非法公开募集资金人民币76.81亿余元。
待募集资金进入托管资金账户并转入其实际控制的项目公司后,张某强、白某杰将绝大部分募集资金从项目公司划转至国盈系公司“资金池”账户进行统一控制、支配。由公司财务负责人鹿某负责资金调度等工作。
上述集资款中,以“募新还旧”方式兑付已发行私募基金本金及收益49.76亿余元,用于股权、股票投资3.2亿余元,用于“溢价收购”项目公司股权2.3亿余元,用于支付员工薪酬佣金、国盈系公司运营费用、归还国盈系公司及项目公司欠款等17.03亿余元,用于挥霍及支付张某强个人欠款等4.52亿余元。张某强所投项目绝大部分处于亏损状态。案发时,集资参与人本金损失共计28.53亿余元。
私募基金有备案
也会涉嫌非法集资?
2018年12月14日,江苏省南京市公安局以张某强、白某杰、鹿某涉嫌集资诈骗罪向南京市检察院移送起诉。
在侦查阶段,张某强等人就辩称不构成集资诈骗罪,移送起诉后进一步辩称,国盈系公司在中基协进行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发行销售的133只私募基金中有119只私募基金按规定进行了备案,是对项目公司投资前景的认可,公司与投资人签订回购协议是出于降低单个项目风险的考量,未将募集款全部投入项目公司是基于公司计划进行内部调配,使用后期募集款归还前期私募基金本息仅是违规操作。
针对张某强等人的辩解,南京市检察院对在案证据审查后,要求公安机关围绕国盈系公司在募集、投资、管理、退出各环节实际运作情况进行补充侦查。公安机关根据补充侦查提纲收集并移送了相关证据。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在案证据足以证明张某强、白某杰、鹿某通过销售私募基金方式,以非法占有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造成集资参与人损失数额特别巨大。
办案检察官指出,张某强等人实际控制的国盈系公司虽然具有私募基金管理人资格,发行销售的119只私募基金经过备案,但是其进行公开宣传,虚化合格投资者确认程序,允许不合格投资者通过“拼单”“代持”等购买私募基金,并利用实际控制的关联公司与投资人签订回购协议变相承诺还本付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私募基金管理有关规定,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关于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的规定。上述行为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所具有的“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特征。
另外,张某强等人实际发行销售的133只私募基金中,有131只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投资方向使用募集资金,并向投资人隐瞒了私募基金投资的项目公司系由张某强实际控制且连年亏损等事实,属于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张某强等人募集的资金大部分未用于生产经营活动,少部分募集资金虽用于投资项目经营过程中,但张某强等人投资决策和经营管理随意,项目公司持续亏损、没有实际盈利能力,长期以来张某强等人主要通过募新还旧支付承诺的本息,最终造成巨额资金无法返还,足以认定被告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据此,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强、白某杰、鹿某构成集资诈骗罪。
2021年8月11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犯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张某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被告人白某杰有期徒刑十五年,没收财产1500万元;判处被告人鹿某有期徒刑十二年,没收财产1000万元。张某强、白某杰、鹿某提出上诉,同年12月29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如何区分合法私募与非法集资?
来源:检察日报正义网